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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夫黃慶國針對新北市農業局第一次回覆函內容 第二次申覆理由書

有機農夫黃慶國針對新北市農業局第一次回覆函內容 第二次申覆理由書

2013/09/11 14:57

有機農夫黃慶國針對新北市農業局第一次回覆函內容 第二次申覆理由書

有機農夫 黃慶國 第二次申覆理由書:

愚人農場黃慶國 地址:新市深坑區文山路二段25號 電話:02-2664-0709 0937-842-200 電子信箱:adjssprm@yahoo.com.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愚人農場深坑字第1020910001號

主旨:貴府權責機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第一次回復內容 與事實不相符 當事人有機農夫黃慶國 第二次申覆理由如下 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貴府第一次回函 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回覆郵件 ; 時間:102.09.09(一) 6:03 PM 辦理

         二. 事實情況是: 當事人有機農夫黃慶國 經過兩個審級法院判決確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555號 確認上訴人黃慶國就被上訴人陳主愛所有坐落新市深坑區土庫段崩山小段一地號 土地上 如附件五複丈成果圖所示D部分土地有通行權

         三. 當事人依據法院確定判決 準備由附件五複丈成果圖所示D部分土地的通行權 通行進入黃慶國所有的賴仲坑小段249地號

         四. 未料 新市深坑區土庫段崩山小段一地號 地主陳主愛 因個人訴訟恩怨 竟雇工將附件五複丈成果圖所示D部分土地 任意裝設鐵絲圍籬 並且將袋地通行出口未依照法院判決通達249地號 而是 將出口置於懸崖上 距離249地號落差3--4公尺 讓當事人黃慶國無法通行 !!

         五.當事人黃慶國依據法院判決書的意旨及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一項 為單純進出249土地並沒有開挖土地 只單純用磚頭 沙子 碎石 構造斜坡供人行進出通道 依法有據

         六. 102年7月25日貴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率7--8人 未經公文通知當事人 僅在崩山小段一地號外 深南路公路旁用電話通知當事人 由於當時當事人不在 當事人的妻子江素碧去到現場 貴府劉小姐對江素碧表示 :有人檢舉249地號違法施作墳墓 請求入內查看 - - - - 貴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回函內容: 經民眾向本府檢舉本市深坑區土庫段賴仲坑小段249地號疑似 有違規使用 山坡地情形- - 顯然與事實不符 !!

         七.貴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回函內容 提到: 現況有以紅磚堆砌及堆填土石修築道路、數座墳墓、建物1間、設置磚牆及水泥鋪面,- -

          當事人黃慶國以為 所謂道路者應以與公路相連通且供汽車機車腳踏車通行為目的者稱之 如前述 說明五: 當事人黃慶國依據法院判決書的意旨及農業發展條例第 8-1條第一項 為單純進出通達249土地且並沒有開挖土地地基綁鋼筋灌漿混凝土 只是單純應用磚頭沙子碎石構造斜坡人行進出通道 依法有據! 將此臨時 簡易 僅供人員徒步進出的便道 將之稱之為修築道路 顯與事實不符 !!

          至於 數座墳墓 也與事實不符 事實是民國90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拍賣249地號土地給當事人黃慶國法院點交時249地號土地上就已經存在57座墳墓 有照片為證 並且當事人也有向法院呈報 至於 建物一間 也與事實不符

          事實是這樣的 民國90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拍賣249地號土地給當事人黃慶國 法院點交時 249土地當時的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使用地類別是農牧用地有民國90年的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 民國90年當事人依據當時的農業發展條例 15平方公尺以下的資材室 不必申請 合法使用依法有據 已經過了10多年 當年15平方公尺的資材室已經破舊不堪 門窗皆被賊人盜走 !!

          至於 水泥鋪面 事實上是民國70年的航照圖上就已經看得到的日據時代的保甲路 此保甲路 供當地農夫通行已經好幾十年了 當事人黃慶國民國90年向法院法拍購買249地號土地時 此保甲路也已經存在幾十年了

         八.來函內容:查本案土地於70年間當時原始使用現況,大部分面積為農林使用,土葬墳墓面積僅佔少數,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公告使用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並於80年依水土保持局查定結果補註用地別為同區「農牧用地」,合先敘明。 嗣後,先生於90年間向水土保持局申請查定結果之異議複查,並經該局以90年4月17日90水保企字第901806836號函更正改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 -也與事實不符 !

           事實是這樣的: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星期二上午9點30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不動產投標拍賣 深坑鄉土庫段賴仲坑小段249 250地號 面積:1871.9坪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地目:旱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備註:點交 民國90年3月1日 當事人黃慶國取得 249 250地號的土地所有權狀 當事人黃慶國民國90年3月2日向新店地政事務所申請249 250土地鑑界 當事人黃慶國於民國90年3月14日取得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 同時 當事人黃慶國得知在249 250土地範圍內 就已經存在57座現有的古舊墳墓 新店地政事務所鑑界測量人員可以為證 當事人黃慶國同時拍照記錄57座古舊墳墓照片為證 同時 當事人黃慶國立即以書狀附上57座古舊墳墓照片 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陳報事實 民國79年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為 : 宜農牧地 補註為同區農牧用地 民國90年3月4日當事人黃慶國以公文申請書向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第一工程所申請249 250地號 使用地類別查定有錯誤 申請異議查定 同年3月底 當事人黃慶國獲得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的正式公文回函: 台北縣(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異議複查紀錄表 鄉鎮(市 區): 深坑鄉 地段 小段:土庫段 賴仲坑小段 地號: 249 250 土地權屬: 私有 面積公頃: 0.4646 + 0.1542 所有權人:黃慶國 原查定紀錄: 原查定結果:宜農牧 異議理由:墳墓 複查紀錄:古舊墳墓佔2/3以上 複查結果:古舊墳墓佔2/3以上 備註:不屬查定範圍土地 新北市政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 第一次回覆函刻意忽略 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台北縣(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異議複查紀錄表的複查紀錄與複查結果: 古舊墳墓佔2/3以上 的事實 所以貴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的回覆內容 顯與事實不符

        九.貴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 第一次回覆內容: 原臺北縣政府就深坑區土庫段賴仲坑小段249地號土地補註為林業用地之行政處分 並無先生所陳有違反法令之情形。也顯與事實不符 !!

          事實情形是: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pda/landfaq.asp?lcid=12&cid=70#6 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劃分十種使用分區: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其下編定為十八種用地別: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根據:附表二: 各種使用地編定原則表 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filelink/%E7%B7%A8%E5%AE%9A%E7%A7%91%EF%BC%8D%E6%A5%AD%E5%8B%99%E4%BB%8B%E7%B4%B9(%E9%99%84%E8%A1%A8%E4%BA%8C).pdf 說明第10點:一宗土地有數種不同之使用現況,均為其所屬使用分區所容許之使用者,以使用面積較多之現況為準,編定其用途。

         所以 當事人黃慶國土地 24 250地號土地既然已經過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台北縣(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異議複查紀錄表 公文書內容記載:複查紀錄:古舊墳墓佔2/3以上 複查結果:古舊墳墓佔2/3以上

         所以 台北縣政府擅自將249 250地號編定為林業用地 顯與內政部地政司的法令相違背且與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台北縣(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異議複查紀錄表 公文書內容記載:複查紀錄:古舊墳墓佔2/3以上 複查結果:古舊墳墓佔2/3以上 相違背 難謂適法 !!

         十. 貴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回覆函內容提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0月23日農企字第0950157098號函釋 可否請提供此函釋的全文或網址 因為當事人上google及農委會網站檢索皆沒有此函釋 當事人所能夠查得到的農委會的函釋皆是對當事人有利的解釋 農業發展條例是中央機關制定的法律 當事人黃慶國從事農業生產當農夫已經22年(民國80年至102年) 當事人黃慶國當有機農夫領有農委會有機農場證書已經將近10年(民國93年至102年) 深知農委會對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一項規定 如果您有疑慮 請逕自向農委會法規會請示 同時 當事人黃慶國也會將此第二次的申覆理由書 副本給農委會法規會 及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新北市深坑區公所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新北市政府朱立倫市長 新北市政府劉哲彰議員 農委會法規會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至善法律事務所張洪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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