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民陳情(申請)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

102.7.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民陳情(申請)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

2013/07/09 20:1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民陳情(申請)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

 

1.請問您提出陳情(申請)的時間: 102  7  5 日。

  本會收(發)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請文書科填寫)

  內容:當事人江素碧於102.7.5()上午10:30電話口頭通知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先生 102.7.12會勘之前必須完成四筆農路水路土地的鑑界 會勘才有實益 !!

 通知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75

發文字號:愚人農場中壢字1020705001

主旨敬請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辦理102.07.12( )上午10:00

之中壢市山下段2894地號(以下簡稱係爭土地)會勘一事

應該且必須於會勘日之前  請中壢市地政事務所測量科 完成係爭土地2894地號周圍

一條農路(同段2896地號土地 三條水路同段 2895地號土地    同段2894地號與2893地號中間約2.8水路土地   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水路 )的鑑界測量 釘界樁工作

以利多方會勘工作之順利完成  請查照 !!

說明:

1. 依照 102.7.4()下午15:00 農委會林柏樟技正之桃園縣地政局會勘通知單辦理

2. 當事人江素碧黃慶國夫婦事先有與林柏樟技正溝通過 : 係爭土地辦理會勘前  必須先將 :

     同段2896地號的農路 

     同段2895地號的水路 

     同段2894地號與2893地號(門牌號中壢市山下二路500100)之間的水路

      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水路 

     共四筆農水路土地 鑑界測量釘界樁完成

     否則 會勘將無實益 只會徒增雙方各說各話的紛爭

3. 當事人江素碧於102.7.5()上午10:35已經先用電話口頭通知地政局陳頂福

     事後 會再用正式文件 電子公文通知:

     行政院農委會林柏樟技正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地政局陳頂福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4. 因為 先將上述四筆土地(一筆農路  三筆水路鑑界測量釘樁完成

     然後 再辦理會勘 才能確認事實真相

請查照

正本:

     行政院農委會林柏樟技正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地政局陳頂福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副本: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請問您是用那一種方式陳情(申請)?

  ()書面(ˇ )網路( )親自到場( )傳真( )電話

3.請問您多久後收到正式答覆?

 (ˇ )10天內( )11-20天()21-30天( )31天以上

  ( )忘記了

4.請問您陳情(申請)的問題(服務)解決了嗎?

 ()完全解決( )部分解決(ˇ )完全沒有解決

  ( )不知道  ( )其他:回答文不對題敷衍了事      

5.請問您對於本機關的辦理內容滿意嗎?(答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者,請續答5-1題)

 ()非常滿意( )滿意( )尚可( )不滿意(ˇ )非常不滿意

  ( )沒意見( )不知道( )其他     

5-1.請問您不滿意的理由?(可複選)

  (ˇ )問題未解決(ˇ )處理態度不佳( )處理時間太慢 

  ( )其他 回答文不對題敷衍了事 陳情人陳情 敬請務必在會勘之前一定要將農路土地2896地號及水路2895地號及水路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及水路在2894地號與2893地號之間請地政局測量科事先完成鑑界測量釘界樁 如此會勘才有意義! 貴單位及所有單位都不願意先鑑界農路與水路土地 徒增彼此各說各話的紛擾 因為沒有人知道確定的農路與水路的土地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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