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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黃慶國江素碧夫婦 為中壢申設小型雞隻人工2人屠宰場(23坪)案

 

被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違法延宕兩年多 向監察院陳情

陳情人黃慶國江素碧夫婦 為中壢申設小型雞隻人工2人屠宰場(23坪)案 被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違法延宕兩年多 向監察院陳情

2013/07/05 07:19

陳情人黃慶國江素碧夫婦 為中壢申設小型雞隻人工2人屠宰場(23坪)案

被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違法延宕兩年多 向監察院陳情

陳情書 :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陳情人 : 愚人(有機)農場 江素碧 黃慶國 夫婦

被投訴單位: 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

陳情內容 大綱:

1. 愚人(有機)農場 江素碧 黃慶國夫婦  在新北市深坑區經營有機農場

     並且 經過慈心公司有機驗證通過 取得有機蔬菜與有機水果的有機驗證證書已經10年

2. 江素碧黃慶國夫婦  經過10多年的辛苦經營有機農場

     因為有感於深坑農場規模太小 無法使四個大學畢業的  兒子都能夠生存發展

     有必要擴大規模 購買大面積農場 使孩子們都能夠立業成家

     於是 在民國100年5月 購買園縣中壢市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以下 簡稱係爭土地)  

     壹千三百八十三坪 所有權人登記: 江素碧

3. 民國100年5月 係爭土地以愚人(有機)農場名義向慈心公司申請有機轉型期驗證通過至今

     已經取得有機蔬菜與有機水果的有機驗證

4. 民國100年6月 江素碧委任陳代書向桃園縣政府農業局

     依法申請在係爭土地設立小型雞隻人工2人屠宰場23坪的核准設立執照 

     並且 遵照縣政府農業局指示辦理申請 

5. 委任申請人 陳代書於民國100年6月  

     依法 遵照 農委會防檢局肉品檢查組的 申設家禽屠宰場流程說明

     目錄 三: 申設屠宰場流程 及

     目錄 四: 申設屠宰場應準備文件 及

     目錄 五: 申設屠宰場用地的規定 申請辦理

6. 申設屠宰場用地

     土地種類: 非都市土地  

     使用地類別: 各種使用地

     辦理程序:   可依農委會訂頒之 

                         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規定

                         向縣市政府農業單位申請核准設置後 

                         再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相關規定

                         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流程

                 第1關:農委會畜牧處: 核發興辦事業計劃同意文件

                 第2關:縣市政府農業單位: 核發用地變更同意文件( 包含 25 項禁限建查詢結果 )

                 第3關:縣市政府地政單位: 同意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7. 委任申請人 陳代書 依桃園縣農業局指示 填寫製作

                  業者申設家禽屠宰場興辦事業計畫書及相關附件審查表

8. 委任申請人 陳代書 依桃園縣農業局指示 辦理 25項禁限建查詢結果

     陳代書 依照 :

     桃園縣中壢市 應查詢25項禁限建查詢項目統計說明(共19項 23份)

     ( 二 ) 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 單位 )

                共分成:免查詢 線上查詢 書面查詢 三種

    委任申請人 陳代書於民國100年9月2日將全部25項查詢

                依免查詢 線上查詢 及書面查詢 全部完成送出

9. 委任申請人陳代書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前

                陸續收到各機關單位的書面同意公文共24項(包含免查詢)

                只有25項禁限建查詢中的第11項  遲遲未獲同意公文

                只因為 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 違反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母法規定

                違法將未經辦竣農地重劃的係爭土地2894地號

                違法編定使用分區為: 特定農業區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陳頂福 違法刁難 至今兩年多 !!

10. 陳情人的委任律師 法律意見書 如下:

(一)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第2點第2項 及 第6點第1項第6款 

以及同點第2項第1及第2款分別規定: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 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 林業用地

                生態保護用地 國土保安用地 變更編定為其他用地別者";   

      "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 

      在不影響農地重劃區完整性及農業生產環境之原則下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 :

      " (六)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與農業經營相關之農業產銷設施所需用地" ;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使用土地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

       " (一) 申請變更用地所在地之鄉(鎮 市 區)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屬於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各款之土地.

(二)

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則規定: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 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

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 面積小者應盡量向面積大者集中 ;

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 應盡量向承租人所有土地集中.

前項但書規定於左列土地辦理分配時 不適用之:

"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二.原有鄰接公路 鐵路 村莊 或特殊建築物改良物之土地.

 三.墳墓地.

 四.原位於公墓 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

五.養 溜 池 溝 水 原 林 雜等地目土地 難以改良成田 旱土地使用者 " .

(三)

依上述法令之規定 系爭土地若屬中壢市特定農業區中經重劃之農牧用地

而欲申請變更使用設立小型雞隻人工兩人屠宰場者 應符合以下要件 其中之一 即:

1.中壢市已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面積達該市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 或

2.系爭土地為 養 溜 池 溝 水 原 林 雜等地目土地 難以改良成田 旱土地使用者

(四)

本件系爭土地 依桃園縣政府101年2月9日桃地重字第1010002924號函所示

為中壢市已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且中壢市內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面積並未達該市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面積80%以上(僅占50%左右).

又系爭土地地形為何經重劃後仍不完整

依桃園縣政府101年2月16日桃地重字第1010003376號函內容所示

係因毗鄰土地(地號2908)為林地 故73年重劃後仍無法調整為方正之地形

(五)

系爭土地既無法調整為方正之地形 表示73年時難以重劃 且其比鄰之土地(地號2908)為林地

故系爭土地雖位重劃區之範圍 然事實上並未完成重劃

(按: 經比對重劃前後之地籍圖 發現重劃前後系爭土地之形狀並無差異

至於細部不同可能為繪測技術精進所造成 ) 且系爭土地與鄰近完成重劃之農地相較

不但線條呈不規則狀 同時亦無水源及道路

是系爭土地雖位屬大崙重劃區內 但實際並未完成重劃

既然實際未完成重劃 即非25項禁限建查詢項目之第11項所述

"1.位屬特定農業區 2.經辦竣農地重劃 " 之農業用地

因而系爭土地尚無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

規定申請變更使用 "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之情形.

準此 系爭土地當得申請變更使用設立小型雞隻人工兩人屠宰場.

 

11. 本案 對陳情人最有利的法律依據 同時

       也是 證明桃園縣政府地政局陳頂福違法的法律依據 是:

       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母法規定 : 重劃後農地坵塊 以能 直接 灌溉 排水及臨路為原則

       現 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違反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母法規定

       其後 所為之 土地分配 公告 補辦土地使用分區: 特定農業區 等等行政程序

       均會因違反母法規定而失其效力 應自始無效 !!

 

12.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違法之理由:

        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重劃後農地坵塊 以能 直接 灌溉 排水及臨路為原則

       根據102年6月20日 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102年中地測丈字第105400號鑑界成果圖

       1.

           證明系爭土地2894地號西側2895地號水路及2896地號農路

           於民國73年農地重劃當時沒有施作農路與水路 此其一

       2.

           同時 也證明系爭土地2894地號南側與2893地號土地中間的水路

           於民國73年農地重劃當時 也沒有施作水路  此其二

       3.

           同時 也證明系爭土地2894地號北側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水路

           於民國73年農地重劃當時也沒有施作水路  此其三

            

          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 因為 上述三個原因 違反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的母法規定

          所以 民國73年大崙重劃區完成農地重劃當時

          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 並未將系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編定使用分區: 特定農業區

          而是在兩年後 依然沒有施作上述農路與水路的違反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母法的情況下

          於民國75年 將系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 違法補辦編定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13. 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以此違法編定的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為理由

        已經拖延陳情人合法申請系爭土地2894地號申請設立

        小型雞隻人工2人屠宰場的設立申請兩年多

        此違法行為 已經造成陳情人的 人力 物力 財力 精神 時間 巨大 無法估量的損失

      

懇請 監察院為民申冤 !!

陳情人 黃慶國 泣血再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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