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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第二次投訴內容與理由 地政局陳頂福第一次回覆 小弟第一次投訴內容與理由

小弟第二次投訴內容與理由 地政局陳頂福第一次回覆 小弟第一次投訴內容與理由

2013/06/28 10:00

小弟第二次投訴內容與理由  地政局陳頂福第一次回覆 小弟第一次投訴內容與理由

詳細資訊 請參閱網址:

http://tw-mg31.mail.yahoo.com/neo/launch?.rand=cv7f1csskg7ss

JOHN 大哥:您好
小弟第二次投訴內容與理由 2013.6.25
 
愚人農場中壢場小型人工雞隻屠宰場申請案 經向總統府陳情 獲得桃園縣政府地政局陳頂福先生回函 再一次投訴請大家評評理 !!
愚人農場陳情內容大概:- - ( 前略 ) - - 係爭土地: 山下段2894地號 位屬 73年完成重劃的大崙農地重劃區內 同時 當時也有參與農地土地分配 但是 因為係爭土地 當時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第二項第五款的但書排除條款 不適用第22條第一項規定且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 73年時 土地維持現況 既沒有臨路 也沒有灌溉 排水直到 今天102年06月17日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依然 沒有臨路 也沒有 灌溉 排水結論: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至今 仍沒有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經辦竣農地重劃之法律要件所以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係位屬特定農業區(大崙農地重劃區)內 可是 卻是 屬於 未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完全符合 : 農業主管機關 同意農業用地 變更使用 審查作業要點 第6條 第2項 第2款規定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屬於 農地重劃條例 第22條 第2項 規定各款之土地 得以請求核准變更為屠宰場之用
 
102.06.24(一) 下午 16:52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陳頂福 先生 回函
總統府電子信箱小組102年6月17日轉來 臺端電子郵件敬悉。經移桃園縣政府地政局辦理回復如下:1、查中壢市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屬73年間辦竣大崙農地重劃範圍內,經查對土地所有權人 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該土地係由重劃前中壢市大崙段山下小段499-1地號等5筆土地交換分合後分配,故案內土地屬已辦竣農地重劃,殆無疑義。2、次查2894地號土地毗臨同段2895地號土地為水路,2896地號土地為道路及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為水路,核與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之規定並無不符。感謝您來信與指教,敬祝 順心如意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局長林學堅 敬上您對回覆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 地政局重劃科 承辦人:陳頂福,電話:03-3322101分機5304
 
愚人農場 黃慶國 再一次投訴 理由如下:
陳頂福 先生:您好謝謝您的回覆函 !!關於您的回覆函內容  本人並不認同 再一次投訴內容及理由如下:
( 一 ) 您的回覆函: 1、- -(略)故案內土地屬已辦竣農地重劃,殆無疑義。
投訴人 有不同意見 敬請參酌:
經查 辭海大字典(將門文物出版 趙錫如主編)第807頁記載
竣 ㄐㄩㄣˋ(郡)Jiunn 動詞 指所做的事完成 例如: 竣工
所以 25項禁限建查詢第11項 規定內容: 是否位屬特定農業區 經辦竣農地重劃 之 農牧用地 其中的: " 經辦竣 " 與您的回覆函內容 其中的: " 已辦竣 " 還有 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農地坵塊標準之訂定) 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 坵塊之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其中的: " 重劃後 " 此三者 " 經辦竣 " " 已辦竣 " " 重劃後 " 法律上 應屬於同樣意思
所以 經辦竣農地重劃 的意思 應該是指 : 係爭土地 經過 辦理 農地重劃的工作過程 而且 所做的農地重劃之事 已經完成 的意思 !!
再就您的回文第一點: 查中壢市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屬73年間辦竣大崙農地重劃範圍內,經查對土地所有權人 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該土地係由重劃前中壢市大崙段山下小段499-1地號等5筆土地交換分合後分配
這只表示 係爭土地 位屬特定農業區範圍內 有參加農地分配 而已!!
只是經辦農地重劃的工作過程而已!!
而最重要的"竣"字的意思: 所做的農地重劃之事 已經完成 的意思 
政府卻從來都沒有完成過 !!
根據 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農地坵塊標準之訂定)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 坵塊之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此一法條明確將: 重劃後 經辦竣農地重劃 已辦竣農地重劃 的原則明確地規定了其原則 !!
如果係爭土地 有不符合此原則之法律規定 就該推定 對人民有利的解釋( 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 )皆有相關法律規定適用 
 
( 二 ) 再就您回函第二點 :2、次查2894地號土地毗臨同段2895地號土地為水路,2896地號土地為道路及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為水路,核與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之規定並無不符。
投訴人 有不同意見 敬請參酌:
 
首先: 您所說的2895地號土地為水路 是錯誤的!!
理由如下:
根據地政機關鑑界成果圖 字號:102年中地測丈字105400號 收件日期:102.4.26 複丈日期:102.6.20
足以證明2895地號土地並非水路 此土地2895地號從民國73年到今天民國102年都從來沒有施作過水利溝渠
既然2895地號只是在地籍圖上有畫出水路 實際上 從民國73年到102年 30年來卻從來都沒有施作水利設施灌溉溝渠
請問:2895地號土地 這樣子 能夠直接灌溉排水嗎?
請問:您有到現場去看過嗎?
 
接著:您所說的2896地號土地為道路 也是錯誤的 !!
根據地政機關鑑界成果圖 字號:102年中地測丈字105400號 收件日期:102.4.26 複丈日期:102.6.20 
也同樣足以證明2896地號土地並非道路 從民國73年到民國102年 也都從來也沒有施作過道路
既然2896地號 也只是在地籍圖上有畫出道路 實際上從民國73年到民國102年 30年來卻從來沒有施作道路
請問:係爭土地2896地號土地 能夠直接臨路嗎?
請問:您有到現場去看過嗎?
 
再接著: 您所說的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為水路 也是錯誤的!!
根據地政機關鑑界成果圖 字號:102年中地測丈字105400號 收件日期:102.4.26 複丈日期:102.6.20
也同樣足以證明: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也並非水路 從民國73年到今天民國102年 也從來都沒有施作過水利溝渠
既然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 也只是在地籍圖上有畫出水路 實際上 從民國73年到民國102年 30年來卻從來沒有施作水利設施灌溉溝渠
請問: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 這樣子 能夠直接灌溉排水嗎?
請問:您有到現場去看過嗎?
 
除了 您的回文內容都與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現場現況完全不符合以外
 
另外係爭土地 2894地號土地 從民國73年到今天102年
30年來 其地形地貌 都一直維持著 手掌形狀亂七八糟不規則形狀
由地政機關102年6月20日複丈成果圖可以得到證明
 
還有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現場的地形地貌 也是從民國73年到今天民國102年 30年來 都一直維持原狀原貌 
基本上分成兩片落差平均3--4公尺的不等高度參差不齊的奇怪田區
請問;如此奇怪地形與地貌的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 您有到現場看過嗎?
 
綜上所述 陳頂福先生 很可能是因為您從來沒有去過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現場實際看看只有紙上談兵 閉門造車 才會發生如此謬誤 !!
 
綜上所述 總結上述所有情況 足已證明 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 確實是位屬於特定農業區裡面 也有參加農地分配但是 所有證據都顯示 所有證據都能夠證明 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是未經辦竣的農牧用地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 政府所該做的農地重劃之事 從73年到今天102年 30年來 政府從來都沒有完成過 
 
所以 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 事實上是未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或是 經辦農地重劃未竣之農牧用地 非常清楚 明白
以上 意見 敬請斟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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