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信給歐陽律師 留稿

寫信給歐陽律師 留稿 這是一篇隱藏文章。

2013/06/29 09:14

寫信給歐陽律師 留稿

歐陽律師:您好
承蒙您百忙之中仍給予大力相助 不勝感激 !!
102.06.26 就收到地政局陳頂福第二次回覆函 內容如下: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102年6月25日轉來  臺端電子郵件敬悉,經移桃園縣政府地政局辦理回復如下:
1、查中壢市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屬73年間辦竣大崙農地重劃範圍內,經查對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該土地係由重劃前中壢市大崙段山下小段499-1地號等5筆土地交換分合後分配,故案內土地確屬已辦竣農地重劃,合先敘明。
2、至臺端所陳上開地段2895、2896地號土地現況無施設農、水路一節,經現場勘查結果,該路段以南地區農水路均有施設,惟同段2894地號西側部分則有整地跡象,原施設之農水路或因維護欠佳致現場已為雜草湮沒,滋生誤解,本局先予錄案,將另邀集中壢市公所、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勘查後依程序完成編列預算辦理維護管理。
  感謝您來信與指教,敬祝 順心如意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局長林學堅 敬上
您對回覆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 地政局重劃科 承辦人:陳頂福,電話:03-3322101分機5304

果然不出您所料 地政局陳頂福 再回覆函第2點所陳訴 顯然與現場情況事實不符

剛好 接著又收到 桃園縣縣長信箱的陳情滿意度調查表 本人回覆滿意度調查表 內容如下:

陳情人對桃園縣政府陳情  縣府為了更了解民眾的滿意度,請民眾務必填寫滿意度理由

滿意度問卷調查表: 非常不滿意 答覆內容與實際處理情形不符

對於你的滿意度,請填寫你的理由

陳情人非常不滿意 理由如下:

陳情人 係爭2894地號從民國73年到今天民國102年 都不能直接灌溉 排水及臨路

不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母法規定 應屬未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或是 經辦未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地政局陳頂福 一再罔顧現場事實 :

2895地號及2896地號 及 廣福段268地號 無論水路或是道路 從民國73年到今天民國102年 都沒有施作

地政局陳頂福一再硬坳 可否請縣長 及地政局局長 及地政局科長 一起到現場會勘

事實真相 就可以真相大白 水落石出 !!

 

大約兩天前 地政局陳頂福與同事 兩人一起去係爭土地2894地號現場拍照片

隔壁鄰居2893地號主人: 洪文成先生特別告知陳頂福 並且作證說:

2893地號與2894地號中間兩公尺多的水利溝渠 完全沒有做

及2895地號的水利溝渠 也完全沒有做

 及2896地號的道路 也完全沒有做

 及廣福段268地號的水利溝渠也完全沒有做


地政局陳頂福 一再欺下瞞上 罔顧事實 !!

陳情人希望桃園縣縣長 及 地政局局長 可以為民伸冤 !!

非常感謝 ! 陳情人 泣血再拜 !!

陳情人正在準備更多資料與證據 將第三次投訴地政局陳頂福的欺騙不實 到上級單位 !!

 

102.06.27(四)下午14:00 與您會面相談時 您也覺得 您與本人及農業局局長及農業局張小姐一起去會勘時 現場事實上 沒有道路 也沒有水路

如今 我們主打 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訴求係爭土地2894地號 於民國73年當時 就沒有完成道路 也沒有完成水路

致使 係爭土地2894地號無法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重劃後 農地坵塊 以能 直接 灌溉 排水 及 臨路為原則

所以 違反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母法規定 後面的使用分區編定:特定農業區的行政作為 將會失其效力 我們才會有嬴的機會 !!


 

102.06.27 當天 您也覺得 如果能夠有大官相助 或許會有相當助益

下星期一 102.07.01 本人好友 楊先生(JOHN) 將會與您聯絡 並向您請教: 本係爭土地2894地號 依據我們與農業局局長及張小姐會開的現場情況證據

是否 與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的不相符情形

如果有 是否可以證明 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 民國75年補辦使用分區編定: 特定農業區 有錯誤

如果有 是否可以證明 係爭土地2894地號的使用分區是 : 非特定農業區

楊先生(JOHN) 將會請您幫忙提供律師專業法律意見 請您務必鼎力相助 楊先生將會帶著您的專業意見請大官幫忙 !!

以上 謹呈 歐陽律師 參酌

再一次 致上 最誠摯的感激 !! 謝謝您 !!

黃慶國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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