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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委託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作業程序
( 民國 91 年 08 月 26 日 發布/函頒 )
一、新竹縣政府為委託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核發農業動力用電證
    明,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農業動力用電
    範圍及標準第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委託核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之範圍如下:
(一)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用電:抽水或揚水以灌溉農作物為目的或
      操作各種農業水利設施之用電,並經辦妥水權登記取得水權狀、臨
      時用水執照或經水利主管機關證明依法免為水權登記者。證明書格
      式如附件一。
(二)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證明:包括農作物播種、育苗及栽培
      管理或各種農產品乾燥、脫粒、洗選、分級、包裝之處理機械用電
      ,或設施園藝所需之光照及溫度調節用電,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農產品冷藏用電證明:包括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冷藏農產品
      之用電,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三。
(四)水產養殖用電證明:包括海上養殖所需之岸上飼料儲藏、冷凍、混
      合、投餌、洗網機械,並領有漁業權執照或入漁權證明者。陸上養
      殖所需之抽水、排水、打氣、溫室加溫、循環水等水質改善設備、
      飼料原料儲藏、冷凍、混合、投餌機械之用電並領有養殖漁業執照
      者,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四。
(五)畜牧用電證明:包括飼養家畜、家禽、污染防治設施雞蛋洗選、分
      級包裝或集乳站機械用電,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五。
 
三、委託核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之程序:
(一)申請資格:申請人申請核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應向所轄鄉(鎮、市
      )公所辦理之;且申請人應具設籍本縣並實際從事農業始得申請。
(二)審核案件:各鄉(鎮、市)公所應詳細審核申請案件,並派員至現
      場實地勘查用電情形。
(三)核發證明: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農業動力用電證明
      書。
 
四、各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動力用電之件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
    及十二月卅一日分項統計後函報本府備查。
 

五、本作業程序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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