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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第三次回覆函2013年7月2日星期二下午17:44

 

陳情人第四次投訴內容與理由如下:

根據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第三次回覆函2013年7月2日星期二下午17:44 陳情人第四次投訴內容與理由如下:

2013/07/03 06:56
根據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第三次回覆函2013年7月2日星期二下午17:44 
陳情人第四次投訴內容與理由如下:

2013年7月2日星期二下午17:44 收到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第三次回覆
總統府電子信箱小組102年7月1日轉來 臺端電子郵件敬悉。經移桃園縣政府地政局辦理回復如下:
1.查中壢市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屬73年間辦竣大崙農地重劃範圍內,經查對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該土地係由重劃前中壢市大崙段山下小段499-1地號等5筆土地交換分合後分配,故案內土地屬已辦竣農地重劃,合先敘明。
2.至臺端所陳上開地段2895、2896地號土地現況無施設農、水路一節,經現場勘查結果,該路段以南及以北地區之農水路均有施設,又依74年之航照圖顯示該區重劃後農水路確有施設,惟因維護欠佳致現場已為雜草淹沒,本局已另案邀集中壢市公所、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現場勘查,後續將依程序完成編列預算辦理維護管理。 
感謝 您來信與指教,敬祝 順心如意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局長林學堅 敬上
您對回覆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 地政局重劃科 承辦人:陳頂福
電話:03-3322101分機5304

陳情人根據地政局陳頂福的第三次回覆函 意見如下:
地政局陳頂福第三次回覆函 第二項 

(( 經現場勘查結果,該路段以南及以北地區之農水路均有施設 )) 與事實不符 !!
經現場勘查結果 地政局陳頂福先生為何不通知陳情人與地政局測量課人員一起會勘呢? 地政局陳頂福單方認定不具證據能力 !!

地政局測量課人員需要用測量儀器才能夠知道地籍圖上的正確界標位置 才能夠知道2895地號土地與2896地號土地的正確位置 地政局陳頂幅光憑肉眼是無法知道正確的界標位置的 !! 所以 地政局陳頂福此公文所載內容與事實不符 !!

事實上 該路段 2891地號土地及2889地號土地 以南 才有農水路設施

事實上 該路段2893地號土地 以北地區的農水路 民國73年當時都沒有設施 直到今天 依然沒有農水路設施 !!

地政局陳頂福的公文內容 顯然與事實證據不符 !! 

其次 地政局陳頂福第三次回覆函 第二項

(( 又依74年之航照圖顯示該區重劃後農水路確有施設 )) 也與事實不符 !!

既然 地政局陳頂福 一再強調 : 中壢市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屬73年間辦竣大崙農地重劃範圍內 那麼 就應該選用73年的航照圖 而非74年航照圖 此其一 

再則 係爭土地2894地號 是否在民國73年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重劃後農地坵塊 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 的母法規定 
如果 地政局違反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母法規定 則 其後的農地分配 公告 使用分區編定 皆自始無效 !!

再則 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 與 2893地號土地 中間 有一條兩公尺多的大型水利溝渠設施 民國73年當時就沒有設施完成 直到今天民國102年 依然沒有設施完成
地政局陳頂福卻依74年之航照圖 顯示 此水利設施有完成 顯然與事實不符 有違法之嫌疑 !!

再則 2893地號土地 以西的 2895地號土地是水利溝渠 也是民國73年當時就沒有設施完成 直到今天民國102年 依然沒有設施完成
地政局陳頂福卻依74年之航照圖 顯示 此水利設施有完成 顯然與事實不符 有違法之嫌疑 !!

同時 2893地號土地 以西的2895地號土地西側的2896地號土地是道路用地 也是民國73年當時就沒有設施道路完成 直到今天民國102年 依然沒有設施道路完成
地政局陳頂福卻依74年之航照圖 顯示 此道路設施有完成 顯然與事實不符 有違法之嫌疑 !!

再則 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 依據102年6月20日複丈成果圖: 2號界樁與1號界樁連線之西側的2895地號土地雜草叢生 完全沒有設施水利溝渠 及 2號界樁與1號界樁連線之西側的2896地號土地上 長滿密密麻麻的竹子防風林 此防風林聽當地耆老證實已經30多年沒有變動過 所以 民國73年當時就沒有設施道路完成 直到今天民國102年 依然沒有設施道路完成
地政局陳頂福卻依74年之航照圖 顯示 此道路設施有完成 顯然與事實不符 有違法之嫌疑 !!

再則 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 依據102年6月20日複丈成果圖: 1號界樁與30號界樁連線之西側的2895地號土地雜草叢生 完全沒有設施水利溝渠 及 1號界樁與30號界樁連線之西側的2896地號土地上 長滿密密麻麻高度約10公尺的雜木林防風林 此雜木林防風林聽當地耆老證實已經30多年沒有變動過 所以 民國73年當時就沒有設施道路完成 直到今天民國102年 依然沒有設施道路完成
地政局陳頂福卻依74年之航照圖 顯示 此道路設施有完成 顯然與事實不符 有違法之嫌疑 !!

再則 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 依據102年6月20日複丈成果圖: 28號界樁與27號界樁及26號界樁連線之北側的廣福段268地號土地雜草叢生長滿約10公尺高的雜木林防風林 此雜木林防風林聽當地耆老證實已經30多年沒有變動過 所以 廣福段268地號土地 民國73年當時就沒有設施水路 直到今天民國102年 依然沒有設施水路完成
地政局陳頂福卻依74年之航照圖 顯示 此水路設施有完成 顯然與事實不符 有違法之嫌疑!!

綜觀 以上事實證據 
本案爭點 乃是 係爭2894地號土地 於民國73年當時 是否能夠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
所有事實證據都一再顯示 係爭土地2894地號於73年當時 無法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規定 也就是說 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於民國73年當時 是無法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 !!
所以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才會於民國75年將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補辦編定使用分區: 特定農業區 是違法的 !! 
既然是違法編定 當然 自始無效 !!其理甚明 !!

地政局陳頂福 卻一再硬坳 違背現場事實 
這種事情 只要中央機關首長 或是 桃園縣縣長 或是 地政局局長 會同陳情人併召集地政局測量課人員一起會同到現場鑑界2895地號土地及2896地號土地 就可以真相大白 !! 

事實勝於雄辯 !! 真理愈辯愈明 !! 

(( 欺騙的謊言講一百遍也不會變成真理 )) !!

陳情人再三陳情 桃園縣地政局陳頂福 違反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母法規定 !! 其上級單位 豈可任令其欺下瞞上呢? 
怎麼就沒有一個上級單位願意到現場會勘 辨明真相呢?

陳情人 泣血再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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