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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據理力爭 因為真理愈辯愈明 此乃 民主國家憲法保障 !!

為何據理力爭 因為真理愈辯愈明  此乃 民主國家憲法保障 !!

2013/06/27 08:49

上圖 紅色框裡 就是係爭土地2894地號的地籍圖 亂七八糟的地形 從民國73年到102年都沒變過

係爭土地2894地號 是大崙重劃區內 極少數 未辦竣( 或稱 經辦未竣 )農地重劃的農牧用地

 


上圖 係爭土地2894地號 左側( 西方 )邊界 就是2895地號與2896地號

上圖 係爭土地2894地號 上方( 北側 )邊界 就是廣福段268地號

係爭土地2894地號的地籍圖 亂七八糟的地形 從民國73年到102年都沒變過

係爭土地2894地號 是大崙重劃區內 極少數 未辦竣( 或稱 經辦未竣 )農地重劃的農牧用地

      

      為何據理力爭 因為真理愈辯愈明 此乃 民主國家憲法保障 !!

    愚人農場中壢場已經取得慈心有機驗證公司的有機蔬菜與有機水果的有機驗證

預計 未來 愚人農場將在此有機農場裡擴大規模有機飼養夢幻雞

因為數量龐大 同時又必須避免交叉汙染(避免被慣行養雞的劇毒化學劑汙染) 所以著實無法委外屠宰 !

    因此 才會必須自己申請設立自己的合法的小型雞隻人工屠宰場 所以才會必須據理力爭啊 !!

    經辦峻農地重劃的農地 就不能夠核准申請小型雞隻人工屠宰場 !! 反之 如果是未經辦峻農地重劃的農地 

就可以核准申請小型雞隻人工屠宰場 這就是問題所在 !!

    第二次投訴的內容與理由:

愚人農場中壢場小型人工雞隻屠宰場申請案 經向總統府陳情 獲得桃園縣政府地政局陳頂福先生回函 再一次投訴請大家評評理 !!

2013/06/25 08:30

愚人農場中壢場小型人工雞隻屠宰場申請案 經向總統府陳情 
獲得桃園縣政府地政局陳頂福先生回函 再一次投訴請大家評評理 !!
愚人農場陳情內容大概:
- - ( 前略 ) - - 
係爭土地: 山下段2894地號 位屬 73年完成重劃的大崙農地重劃區內 同時 當時也有參予農地土地分配
但是 因為係爭土地 當時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第二項第五款的但書排除條款 不適用第22條第一項規定
且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 73年時 土地維持現況 既沒有臨路 也沒有灌溉 排水
直到 今天102年06月17日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依然 沒有臨路 也沒有 灌溉 排水
結論: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至今 仍沒有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經辦竣農地重劃之法律要件
所以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係位屬特定農業區(大崙農地重劃區)內 可是 卻是 屬於 未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完全符合 : 農業主管機關 同意農業用地 變更使用 審查作業要點 第6條 第2項 第2款規定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屬於 農地重劃條例 第22條 第2項 規定各款之土地 得以請求核准變更為屠宰場之用

102.06.24(一) 下午 16:52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陳頂福 先生 回函 
總統府電子信箱小組102年6月17日轉來 臺端電子郵件敬悉。經移桃園縣政府地政局辦理回復如下:
1、查中壢市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屬73年間辦竣大崙農地重劃範圍內,經查對土地所有權人 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該土地係由重劃前中壢市大崙段山下小段499-1地號等5筆土地交換分合後分配,故案內土地屬已辦竣農地重劃,殆無疑義。

2、次查2894地號土地毗臨同段2895地號土地為水路,2896地號土地為道路及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為水路,核與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之規定並無不符。

感謝您來信與指教,敬祝 順心如意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局長林學堅 敬上
您對回覆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 地政局重劃科 承辦人:陳頂福,電話:03-3322101分機5304

愚人農場 黃慶國 再一次投訴 理由如下: 
陳頂福 先生: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函 !!
關於您的回覆函內容  本人並不認同 再一次投訴內容及理由如下:
( 一 ) 您的回覆函: 
1、- -(略)故案內土地屬已辦竣農地重劃,殆無疑義。

投訴人 有不同意見 敬請參酌:
經查 辭海大字典(將門文物出版 趙錫如主編)第807頁記載
竣 ㄐㄩㄣˋ(郡)Jiunn 動詞 指所做的事完成 例如: 竣工
所以 25項禁限建查詢第11項 規定內容: 
是否位屬特定農業區 經辦竣農地重劃 之 農牧用地 
其中的: " 經辦竣 " 與您的回覆函內容 其中的: " 已辦竣 " 
還有 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農地坵塊標準之訂定) 
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 
坵塊之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其中的: " 重劃後 " 
此三者 " 經辦竣 " " 已辦竣 " " 重劃後 " 法律上 應屬於同樣意思 
所以 經辦竣農地重劃 的意思 應該是指 : 
係爭土地 經過 辦理 農地重劃的工作過程 而且 所做的農地重劃之事 已經完成 的意思 !! 
再就您的回文第一點: 
查中壢市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屬73年間辦竣大崙農地重劃範圍內,經查對土地所有權人 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該土地係由重劃前中壢市大崙段山下小段499-1地號等5筆土地交換分合後分配

這只表示 係爭土地 位屬特定農業區範圍內 有參加農地分配 而已!!
只是經辦農地重劃的工作過程而已!! 
而最重要的"竣"字的意思: 所做的農地重劃之事 已經完成 的意思  
政府卻從來都沒有完成過 !!

根據 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農地坵塊標準之訂定)
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 
坵塊之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此一法條明確將: 重劃後 經辦竣農地重劃 已辦竣農地重劃 的原則明確地規定了其原則 !!
如果係爭土地 有不符合此原則之法律規定 就該推定 對人民有利的解釋
( 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 )皆有相關法律規定適用

 ( 二 ) 再就您回函第二點 :
2、次查2894地號土地毗臨同段2895地號土地為水路,2896地號土地為道路及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為水路,核與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之規定並無不符。

投訴人 有不同意見 敬請參酌:
首先: 您所說的2895地號土地為水路 是錯誤的!!
理由如下:
根據地政機關鑑界成果圖 字號:102年中地測丈字105400號 收件日期:102.4.26 複丈日期:102.6.20 足以 證明2895地號土地並非水路 
此土地2895地號從民國73年到今天民國102年都從來沒有施作過水利溝渠
既然2895地號只是在地籍圖上有畫出水路 
實際上 從民國73年到102年 30年來卻從來都沒有施作水利設施灌溉溝渠 
請問:2895地號土地 這樣子 能夠直接灌溉排水嗎?
請問:您有到現場去看過嗎?

接著:您所說的2896地號土地為道路 也是錯誤的 !!
根據地政機關鑑界成果圖 字號:102年中地測丈字105400號 收件日期:102.4.26 複丈日期:102.6.20 也同樣足以證明2896地號土地並非道路 
從民國73年到民國102年 也都從來也沒有施作過道路
既然2896地號 也只是在地籍圖上有畫出道路 實際上從民國73年到民國102年 30年來卻從來沒有施作道路 
請問:係爭土地2896地號土地 能夠直接臨路嗎?
請問:您有到現場去看過嗎?

再接著: 您所說的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為水路 也是錯誤的!!
根據地政機關鑑界成果圖 字號:102年中地測丈字105400號 收件日期:102.4.26 複丈日期:102.6.20 也同樣足以證明: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也並非水路 
從民國73年到今天民國102年 也從來都沒有施作過水利溝渠
既然 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 也只是在地籍圖上有畫出水路 實際上 從民國73年到民國102年 
30年來卻從來沒有施作水利設施灌溉溝渠 
請問: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 這樣子 能夠直接灌溉排水嗎?
請問:您有到現場去看過嗎? 

除了 您的回文內容都與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現場現況完全不符合之外
另外係爭土地 2894地號土地 從民國73年到今天102年 
30年來 其地形地貌 都一直維持著 手掌形狀亂七八糟不規則形狀
由地政機關102年6月20日複丈成果圖可以得到證明

還有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現場的地形地貌 也是從民國73年到今天民國102年 
30年來 都一直維持原狀原貌 
基本上分成兩片落差平均3--4公尺的不等高度參差不齊的奇怪田區

請問;如此奇怪地形與地貌的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 
請問:您有到現場看過嗎?

綜上所述 
陳頂福先生 很可能是因為您從來沒有去過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現場實際看看
只有紙上談兵 閉門造車 才會發生如此謬誤 !!

綜上所述
總結上述所有情況 足已證明 
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 確實是位屬於特定農業區裡面 也有參加農地分配

第一次投訴的內容與理由:

台灣 一流人民碰上三流政府 的獨特現象

2013/06/17 08:21

台灣  一流人民碰上三流政府 的獨特現象

農地重劃條例:

第 22 條 :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儘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人所有土地集中。

前項但書規定於左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

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三、墳墓地。

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

五、養、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 地使用者。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函

公文文號:桃地重字第1010003376號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公文內容: 

- - - -(前略) 依重劃條例第22條略以: 下列各項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 第五項 - - - 林 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  旱土地使用者 是以台端土地無法於重劃當時調整為方整之農地

各位網友:

重劃條例第22條 全部條文 根本就沒有 第22條第五項 啊 !!

這樣的政府官員登載在公文書上的 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第五項 顯然有偽造公文書之嫌疑

有兩種原因 會發生如此重大錯誤:

1. 承辦人 看不懂法律 不知道  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 沒有 第五項

但 這是不可能的 !! 因為 如果是這樣的話 承辦人應該考不上公務員考試 !!

承辦人既然考上公務員考試 且位居要津 他不可能不知道 或是 看不懂法律 !!

2. 承辦人故意曲解法律 故意登載不實於公文書上

如果是這樣 就有違反刑法偽造公文書之嫌疑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年多以來 承辦人誤將係爭土地 位屬大崙重劃區 有參加農地分配 當成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地

故意曲解農地重劃條例

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

農地重劃條例第18條: 重劃區內之土地,均應參加分配

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
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儘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
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人所有土地集中。
前項但書規定於左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
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三、墳墓地。
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
五、養、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
    地使用者。

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

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規定: 經辦竣 農地重劃之農地要件: 臨路 灌溉 排水 為要件

此與 內政部地政司 農地重劃要件 相符

內政部地政司 重大政策 農地重劃 

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sp?cid=1003&mcid=1122

 

專案摘要:

農地重劃歷年辦理面積、區數統計

專案說明: 

一、農地重劃係為改善生產環境,促進農地利用之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農地經重劃後耕地坵塊均能直接灌溉排水,直接臨農路,對改善農業生產環境,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推動農業機械化耕作及增進鄉村地區發展效益顯著。農地重劃自民國47年度開始辦理,至民國101年度止總計完成809區,面積393,375公頃 
二、102年度辦理農地重劃實施地區預計有雲林、屏東等2縣2區,面積170公頃

 

 

係爭土地: 山下段2894地號  位屬 73年完成重劃的大崙農地重劃區內 同時 當時也有參予農地土地分配

但是 因為 係爭土地 當時 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第二項第五款 的但書 排除條款 不適用 第22條第一項

且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   73年時 土地維持現況 既沒有臨路 也沒有灌溉 排水

直到 今天102年06月17日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依然 沒有臨路 也沒有 灌溉 排水

結論: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至今 仍沒有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經辦竣農地重劃之法律要件

所以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係位屬特定農業區(大崙農地重劃區)內 可是 卻是 屬於 未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完全符合 : 農業主管機關 同意農業用地 變更使用 審查作業要點 第6條 第2項 第2款規定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屬於 農地重劃條例 第22條 第2項 規定各款之土地 得以請求核准變更為屠宰場之用

 

當 台灣 一流人民 碰上 三流政府

這樣一個合法的申請案件 一拖 超過兩年  難怪 台灣的經濟 會陷入困境 民不聊生 百業蕭條 !!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次投訴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陳頂福先生的回覆函內容:

總統府電子信箱小組102617日轉來 臺端電子郵件敬悉。經移桃園縣政府地政局辦理回復如下:

1、查中壢市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屬73年間辦竣大崙農地重劃範圍內,經查對土地所有權人 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該土地係由重劃前中壢市大崙段山下小段499-1地號等5筆土地交換分合後分配,故案內土地屬已辦竣農地重劃,殆無疑義。

 

2、次查2894地號土地毗臨同段2895地號土地為水路,2896地號土地為道路及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為水路,核與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之規定並無不符。

 

感謝您來信與指教,敬祝 順心如意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局長林學堅 敬上

 

您對回覆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 地政局重劃科 承辦人:陳頂福,電話:03-3322101分機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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