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慶國再一次針對:2010.08.17 台北縣政府首長信箱 回覆:
黃慶國指控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連山 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及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 違反法律情事投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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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慶國再一次針對:2010.08.17 台北縣政府首長信箱 回覆:
黃慶國 指控 深坑鄉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黃連山 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 及 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 違反法律情事 投訴內容:
台北縣政府 周縣長:您好
首先謝謝貴府:2010.08.17 台北縣政府首長信箱 回覆: 黃慶國 指控 深坑鄉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黃連山 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 及 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 違反法律 的來函
可是 回覆函內容 並未針對深坑鄉公所的違法情事做回答 投訴人黃慶國再一次投訴 並且載明法律理由如下:
1.根據:中央法規 公文程式條例:
第一條: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第五條:人民之申請函,應署名、蓋章,並註明性別、年齡、職業及住址。
第六條: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貴府回函內容:
----經查該所辦理本案之相關行政作業時,其公告稿(0990007468)及函(0990007470)係同時簽辦,於發文時先取得公告稿文號,再取得函稿文號,其作業方式應無矛盾與不當。--等等
顯然違反 公文程式條例第六條的法律規定
2.依據:法位階理論 下級機關違反中央法律規定 其行政程序應屬無效!!
3.貴府回覆函內容:
----台端指陳99年6月11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7468號之公告,與本府所查之情況日期尚有未符。
顯然與投訴人的投訴內容不符
深坑鄉公所 公告稿:發文字號:中華民國99年06月11日發文字號:北縣民深字第0990007468號
深坑鄉公所 函 稿: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6月10日發文字號:北縣深民字第0990007470號
深坑鄉公所函稿有副本給縣政府 公告搞卻沒有副本給縣政府 所以貴府所查知情況日期才會不符!!
投訴人除了e-mail投訴外 將會將深坑鄉公所公告稿公文及函搞公文紙本影印寄給周縣長參酌
敬請台北縣政府本諸監督與輔導深坑鄉公所的權責 確實查明不法!!
以上
投訴人 黃慶國 敬上
愚人後記:
黃慶國針對2010.08.17 台北縣政府首長信箱 回覆:黃慶國 指控 深坑鄉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黃連山 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 及 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 違反法律 情事 再一次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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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案件登錄之確認。
2.請牢記[案號]與[密碼]以利後續之查詢
案號:0990830060
密碼:ytcb
查詢網址:http://talk.tpc.gov.tw/contentDetail-1.jsp?caseNum=0990830060&pass=ytcb
臺北縣政府 敬上
縣長信箱受理通知,案號:0990830060
臺北縣政府縣長信箱受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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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 敬上
黃慶國針對2010.08.17 台北縣政府首長信箱 回覆:黃慶國 指控 深坑鄉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黃連山 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 及 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 違反法律 情事 再一次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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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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