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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轉貼: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黃連山章程草案(第二版) 之二 第十九條至第三十六條

愚人轉貼: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黃連山章程草案(第二版) 之二 第十九條至第三十六條

2010/08/12 23:37

愚人轉貼: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黃連山章程草案(第二版) 之二 第十九條至第三十六條

第十九條:監察人

         本法人設監察委員組織監察委員會

一、本法人設置監察人及候補監察人各一人,由第十六條第二項產生之候選監察人及候選後補監察人,依第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選出本法人監察人及後補監察人,任期四年,得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但因公務上所必須之費用,得核實開支。

二、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監察人應經立本法人管理委員或監察人或候補監察人職務(不含第一屆)

三、監察人因事不能視事時,得由候補監察人代理,監察人因故出缺超過三個月時,由候補監察人遞補之,其任期已補足原任期。

四、監察人任期屆滿,應同時與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依第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改選之。

五、監察人應於任期屆滿之日三十天前推選出,並著手辦理移交手續

六、監察人及候補監察人處理事務損及本法人權益或違法行事或屆期不移交公務者,致本法人遭受財產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本法人之管理人、監察人為祭祀公業黃四房暨祭祀公業法人台北縣黃四房大房之正副二位房代表(分別為大防之管理委員與候補管理委員)。

第二十一條:不得選任情事規定

           管理委員、監察人候選人,有下列任何一項者,不得選任,否則當選無效。

一、犯罪經判刑者。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四、曾誣告本法人管理暨監察委員會之成員,經判刑者。

五、以恐嚇、威脅、暴力方式阻礙管理委員、監察委員執行職務,經報警有案可稽者。

六、曾侵占法人財產,經判刑者。

七、管理本法人財產制不當流失或重大過失者。

八、非黃姓者。

當選之管理委員(含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監察人,於任期內查出有上列任何一項者,視同解任,由候補委員遞補之,其任期補足原任期。

但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及監察人仍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補選出,其任期補足原任期。

第二十二條:管理委員會之職權

一、執行法令及章程規定之事項。

二、執行派下員大會決議事項。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暨執行者、編造預算、決算。

四、管理本法人祀產,財務收支及財產之保全。

五、擬定辦事細則、共同承擔祭祀細則。

六、初審系統表所列親屬及享祀人裔孫身分之申請。

七、約聘諮詢(專案)顧問。

第二十三條: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之職權

一、對外代表本法人;除章程規定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二、綜理本法人一切事務及財務。

三、執行派下員大會及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

四、召開派下員大會、管理委員會係,及管理委員暨監察委員聯席會議。

五、處理例行性以外事務,需依規定辦理。

六、提名及考核辦事人員勤惰事項。

七、本法人解散時為清算人。

第二十四條:監察人之職務

一、監察並稽核章程所規定之事務與財務。

二、監察管理委員會業務之執行、審查決算。

三、審查收支憑證、核對財務簿冊、存款證明、有價證卷、各種合約及公文書。

四、查核業務執行情形及財務帳冊,並對管理委員提出各種表冊、計畫,像派下員大會報告監察結論及意見。

第二十五條:本法人之辦事人員

           一、本法人得置總幹事、會計、出納各一人,視需要約聘諮詢  

                (專案)顧問,其辦事細則另訂之。

           二、第一項人員之聘任予解任,均由管理委員會同意交代表本法

                  人之管理人聘解任之,得視實際需要支付交通膳宿費與津

                  貼。

           三、第一項人員因為續任或被解任或辭職,應在一個月內將所保

                  管之帳冊、有價證券、權利書狀、定期存款單、銀行存摺及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等本法人公物完成移交。

           四、第一項人員處理事務所及本法人權益或違法行事或不移交公

                  務者,致本法人遭受財產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失職違失,應予解任規定

           管理委員會及監察人違反下列規定者應予解任

一、無故缺席管理委員會議連續二次,或管理委員暨監察人聯席會議連續兩次者。

二、因病無法行使職權六個月以上者。

三、記載不實或毀棄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或報表。

四、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違背職務、怠忽職守,經全體派下現員過半數之書面連署罷免者。

七、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不自行迴避者。

八、假借職權,與其所屬營利事業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至本法人財產受損者。

九、以通謀、詐欺或其他迂迴手段,將本法人財產移轉或運用於其營利事業者。

           違反上列任何一項規定者,經派下員大會通過解任後,本法人如

           遭受罰款或財產損失時,被解任者均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代表本法人失職違失,應予解任規定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違反下列規定應予解任:

一、超過一年不召開派下員大會。

二、連續兩次不召開管理委員會議。

三、不辦祭祀及各項業務超過一年。

四、每任改選前不辦理派下員死亡繼承變動案。

五、因病無法行使管理人職權超過六個月。

六、記載不實或毀棄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或報表。

七、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八、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不自行迴避者。

十、假借職權,與其所屬營利事業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至本法人財產受損。

                 十一、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或不依規定造具表冊送主管機關,

                        遭正二次。

                 十二、以通謀、詐欺或其他迂迴手段,將本法人財產移轉或運

                        用其營利事業。

                 十三、未依規定取得授權而擔任保證人。

                 十四、未依規定取得授權而獨自對外簽署有關財產處分之契

                        約。

           違反上列任何一項規定者,經派下員大會通過解任後,本法人如

           遭受罰款或財產損失時,被罷免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章 祭祀事務

第二十八條:祭祀事務規定

           為祭祀祖先,凡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派下員,取得派下權者,應善

           盡下列祭祀義務及承擔費用:

一、    祖先祭祀:輪值年應出席祠堂(台北縣深坑鄉文山路二段31號)

(一)享祀者祖先黃連山公,○○○媽之忌辰祭祀。

(二)農曆○○月之○○日祭祖典禮。

(三)六大房每年應輪值祭祀,其日期為每年 農曆正月一日 、清明日、 八月二十八日 、 九月十六日 、 十月九日 、冬至、過年等七大節永傳奉嗣。

二、    祖墳祭祀:輪值年應出席祖墳所在地

(一)農曆十月九日為祖先黃連山公掃墓日。

三、    承擔費用:其金額於共同承擔祭祀細則另訂之

(一)承擔本法人每年管理用作等支出費用。

(二)承擔祭祀牲禮祭品等支出費用。

(三)依應有持份比例分擔宗祠修繕支出費用。

(四)依應有持份比例分擔祖墳整修支出費用。

(五)依應有持份比例分單向主管機關辦理變動,報備等手續支出費用。

           違反共同承擔祭祀之規定:

一、依第六條第四項取得派下權者,輪值年應出席本條「第一項祖先祭祀、第二項祖墳祭祀」,該年合計缺席三次者,或未於家中設有黃氏祖先牌位,永傳奉嗣,則視為未盡共同承擔祭祀事務

二、不承擔本條第三項費用累計超過二年或二次者,視同未進共同承擔祭祀事務。

但屬於貧困而政府單位有登記者或遭遇重大災難者,可暫緩承擔,暫緩承擔之準則於共同承擔祭祀細則另訂之。

第七章 管理方式

第二十九條:資產管理

           本法人有下列項目之資產應設目錄簿及總財產變更登記簿:

一、不動產:土地、建築物。

二、動產:定期存款單,銀行存摺,有價證券,古物。

三、設備:祭祀器具類、辦公器具類、交通運輸類。

第三十條:經費來源

         本法人經費以動產、不動產、其他產權所生之收益即派下員共同承

         擔費用充當之。

第三十一條:收入管理規定

         本法人各項收入(定期存款、銀行存款),均應以本法人名義存

         放於金融機構,定期存款應於全體派下員聯章存入。年度租金、孳

         息收入以管理人、總幹事、會計、出納聯章存入銀行。

           前項定期存款、銀行存款,應存於距本法人事務所最近之分支行

           庫,並應於派下員定期大會出示定存單、存摺正本。

第三十二條:會計制度

一、會計年度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二、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第三十三條:向主管機關備查文案

一、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擬定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提經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造具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執行報告,經監察委員審核後,提經派下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於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

第三十四條:印信管理

           本法人有下列項目之印信應設印信卡目錄簿及印信變更登記卡:

一、本法人之法人圖記。

二、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印鑑章。

三、管理人、總幹事、會計、出納聯章。

四、全體派下員聯章。

第三十五條:檔案(含電子檔)管理

           本法人有下列項目之文件,應設檔案目錄簿及檔案卷宗,並列入移

           交:

一、原始申報資料類檔案。

二、歷次變動繼承申報資料類檔案。

三、歷屆管理人變動備查類檔案。

四、資產管理檔案。

五、每年度會計報表資料檔案。

六、印信及印信卡檔案。

七、主管機關收、發文檔案。

八、主管機關備查文件檔案。

九、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檔案。

十、歷屆管理人、管理委員、監察人、辦事人員資料檔案。

           十一、歷次會議類之通知函、委託書、簽到名冊、會議紀錄檔。

           十二、辦事細則、檔案管理細則、共同承擔細則、移交辦法等含

                 私權自治法令類檔案。

           各類檔案保存年限,於檔案管理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六條:移交管理

           本法人各類人員異動,移交前須造列移交清冊,清冊種類規定如下:

一、圖記移交清冊:第三十四條。

二、檔案移交清冊:第三十五條。

三、業務移交清冊:書寫任內計畫中,執行中上會結案之業務項目。

四、財產移交清冊:第二十九條及三十二條第二項。

五、人事移交清冊:辦事人員之工作範圍及未完成交辦事項。

各類人員須造列移交清冊之項目,於移交辦法另訂之。

 

 

愚人後記:

 

愚人請所有的網友 及 祭祀公業黃連山的宗親 派下員們

 

大家一起來評評理 看看黃種智君的章程草案 合情 合理 合法嗎?

 

敬請 大家告訴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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