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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轉貼: 71年5月2日 祭祀公業黃連山 經臺北縣政府 深坑鄉公所 核備的 祭祀公業黃連山規約 

愚人轉貼: 71年5月2日 祭祀公業黃連山 經臺北縣政府 深坑鄉公所 核備的 祭祀公業黃連山規約

2010/08/12 23:43

愚人轉貼: 71年5月2日 祭祀公業黃連山 經臺北縣政府 深坑鄉公所 核備的 祭祀公業黃連山規約

祭祀公業黃連山規約

一、本公業定名為「祭祀公業黃連山」。

二、本公業以管理祭祀公業黃連山所有之財產,而永遠祭祀祖先,除遵照政府

有關法令另屬一般本省風俗慣例及別設規約行使之。

三、本公業祠堂設於北縣深坑鄉昇高村麻竹寮貳號,奉置神位,派下員多人居住,朝夕上香敬拜奉嗣,一切費用由本公業收益下負擔開支以外不敷支應時由各房負擔。

四、本公業應辦事項:

(一)每年 農曆十月九日 為祖先掃墓日,除敬拜外舉行祭祀,以表紀念祖先德誌。

(二)為遵守奉祖先創立本公業之意旨,得以現存子孫派下陸大房,二十

二柱每年輪流當時代代繼續宗嗣,並當年派下員每年 農曆正月一日、清明日、七月半、八月二八日、 九月十六日 、 十月九日 、冬至、過年,分為敬拜永傳奉嗣。

五、本公業取得派下員資格如下:

(一)本公業派下權以祖先黃連山所傳男性直系卑親屬限至現存冠黃姓者

,女性自不得與男性同論,依據規定參照「司法院院字第六四七號

內政部台內民自地三三○九二號」「行政院院字第四○五號,女性無宗祠繼承權」。

(二)凡本公業派下如有為他人收養除籍或出嫁者,喪失其派下資格。依據參照「內政部台內民字第七三○七五六號」

(三)凡本公業派下員死亡後現無男性僅有女性包括(養女)未有配偶所生之子孫為男性冠姓黃姓者(限戶籍上有記載為準)仍不失其原有之派下員資格。

(四)凡本公業派下員死亡,其妻再招婿而其妻屬女性身份無繼承派下資格,可由其所生之男性冠姓黃姓者(憑戶籍上記載為準)為本公業繼承派下資格。

(五)凡派下員死亡無男性僅有女性養女同論並無招婿或出嫁確實有承奉嗣之事實,經派下員全體半數以上之同意取得派下權。

(六)凡本公業派下螟蛉子、養子不失派下資格。

(七)凡本公業派下資格除依照上開慣例外,應遵從有關法令規定及本省風俗慣例行之。

六、本公業之財產分擔權益及義務相等之原則,依實際有繼承奉嗣之派下陸大房平均分配或分擔,各房如有特殊情形由各房依私約自行負責洽商處理

七、本公業以派下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對本公業有關事項由大會決議授命執行義務。

八、本公業置代表人陸大房,二十二柱,各柱推舉一人計貳十貳人為代表人

九、本公業計貳十貳人代表人中互選一人為管理員向地政機關登記為本公業管理員。

十、管理員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公業。並為派下大會及代表人會議之召集人暨擔任處理會務。

十一、代表人及管理員之產生由派下大會以議決派下全體人數貳分之壹以上

        承諾同意授權代表人,由代表全體人員承諾同意授權為管理員始得產生。

十二、派下大會職權如左:

(一)本公業組織及管理規約之制定及修改。

(二)財產處分或設定及增置。

(三)審核本公業之損益、預算、決算。

(四)審核本公業應辦事項。

十三、代表人之職權以協助管理人處理一切有關業務 其會議由管理人

            視業務 之需要隨時召開之

十四、派下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以應出席派下過半數之出席為成立

            其議決事項已出席之過半數之同意始具效力

十五、左列事項應經派下全體人數半數以上之同意授權管理員為之

          (一)有關本公業財產之處分,或設定及購置變更事項與對外接洽。

(二)有關本規約之修訂事項。

十六、本規約倘有未盡事宜悉以有關法令及習慣辦理。

十七、本組織管理規約經派下大會通過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本組織管理規約經派下全體半數以上承諾同意簽署為據。

 

中華民國柒十壹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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