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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台北縣政府首長信箱 回覆: 黃慶國 指控 深坑鄉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黃連山 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 及 變動後

派下全員系統表 違反法律 來函照登

2010.08.17 台北縣政府首長信箱 回覆: 黃慶國 指控 深坑鄉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黃連山 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 及 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 違反法律 來函照登

2010/08/17 19:58

2010.08.17 台北縣政府首長信箱 回覆:

黃慶國 指控 深坑鄉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黃連山 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 及 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 違反法律 

來函照登 :

回覆內容:     

為  台端申訴本縣深坑鄉公所處理「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員變動公告徵求異議之公告文日期有誤一節,

經本府向本縣深坑鄉公所查明,

該所係以99年6月10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7470號函

及99年6月10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7468號公告

辦理「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員變動公告徵求異議,

經查該所辦理本案之相關行政作業時,

其公告稿(0990007468)及函稿(0990007470)係同時簽辦,

於發文時先取得公告稿文號,再取得函稿文號,其作業方式應無矛盾與不當。 

台端指陳99年6月11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7468號之公告,與本府所查之情況日期尚有未符。     

感謝  台端來函,

如  台端對深坑鄉公所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有損  台端權益,

可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另同法第14條與同法第58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訴願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聯絡電話:

本縣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8112

承辦人:朱林華鳳

正本: 副本:

 

愚人後記:

2010.08.08 黃慶國 向台北縣政府 投訴 :

指控 台北縣深坑鄉 公告 祭祀公業黃連山 有違反法律 情事

投訴內容如下: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函

 

受文者:台北縣深坑鄉昇高村辦公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0610

 

發文字號:北縣深民字第0990007470

 

主旨:檢送本所辦理 祭祀公業黃連山 派下員變動徵求異議 敬請公告周知 請查照

 

說明:

   

    依據 祭祀公業條例第18 黃種智君申請書暨本所990610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7468 公告辦理(附件一)

    

    本公告文張貼於本所 台北縣深坑鄉昇高村辦公處30 徵求異議

 

正本:台北縣深坑鄉昇高村辦公處

 

附本:黃種智 本所民政課 台北縣政府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公告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990611

 

發文字號:北縣民深字第0990007468

 

主旨:公告 祭祀公業黃連山 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及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 徵求異議

 

依據: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 暨黃種智 先生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本案變動後派下全員名冊及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等資料 陳列於后

        

     .利害關係人對於上述公告事項 如認為有錯誤或是遺漏 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 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

 

 

由上述  發文日期:99610號  發文字號:北縣深民字第0990007470

深坑鄉公所函 公文內容得知

 

說明: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 黃種智 君申請書暨本所990610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7468號公告辦理

 

又再由上述 發文日期:99611日  發文字號:北縣深民字第0990007468

 

深坑鄉公所公告內容 得知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公告  祭祀公業黃連山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及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 顯然違法

 

說明如下:

 

1.深坑鄉公所99610日  就能夠預知  99611的未來事情 顯然不合理

 

2.深坑鄉公所99610的公文文號  竟然比  99611的公文文號還要多兩號 顯然違法

 

3.深坑鄉公所同一個公文發文文號 北縣深民字第0990007468  

 

   竟然有兩個日期99610日 及 99611

 

   顯然不合理更是違反法律情事

 

綜觀上述 不合理又違反法律情事得知

 

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連山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及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

 

因為違反法律規定 理應自始無效

 

 

愚人後記:

 

各位網友 及 深坑鄉 黃氏宗親們

 

您們認為: 台北縣政府的回覆函 有針對投訴內容回答嗎? 合情 合理 合法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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