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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轉貼: 中央法規 公文程式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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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轉貼: 中央法規 公文程式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第一條: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第五條:
人民之申請函,應署名、蓋章,並註明性別、年齡、職業及住址。
第六條:
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
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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