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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2010.8.20回覆 :

投訴人黃慶國根據縣政府回函 再一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的回覆函 來函照登

台北縣政府2010.8.20回覆 :投訴人黃慶國根據縣政府回函 再一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的回覆函 來函照登

2010/08/25 19:57

台北縣政府2010.8.20回覆 :

投訴人黃慶國根據縣政府回函 再一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的回覆函  來函照登:

回覆內容:     

為  台端來函指陳本縣深坑鄉公所處理「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員變動公告

徵求異議之公告文日期有誤一事,

有關  台端所指黃種智君於99年1月8日所提申請書資料或其所附文件內容一節,

據本縣深坑鄉公所查復結果,該申請書係補正98年12月31日申請書內容,

業經本府前次答復  台端陳情在案。

又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祭祀公業申報主管機關為鄉(鎮、市)公所,

故如台端對深坑鄉公所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有損  台端權益,

可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辦理。

另同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訴願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另  台端所指閱覽祭祀公業資料及卷宗一節,

經查  台端向深坑鄉公所申請提供『祭祀公業黃四房』申報資料一案,

該所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內政部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理由乃係慮及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內容,

可能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如個人隱私、營業秘密或職業秘密等,

基於利益衡量原則,爰給予該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故仍請台端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即本縣深坑鄉公所)申請,

並由該所本於法令及權責規定審酌辦理,

本府於該所適法處理之範圍內應予尊重。

再次感謝台端來函,敬祝台安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聯絡電話:本縣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8112

承辦人:朱林華鳳

正本: 副本:

查詢網址:http://talk.tpc.gov.tw/search.jsp 
                                   

臺北縣政府 敬上

 

愚人後記:

愚人的指控 原文如下:

投訴人黃慶國根據縣政府回函 再一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台北縣周縣長:您好 

首先感謝台北縣政府縣長信箱對於黃慶國投訴 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違法情事的回函

可是 回函內容與黃慶國的投訴內容 相去甚遠 因此 黃慶國再一次投訴 並載明理由如下:

一.

2010.07.24 00:09(原投訴內容黃慶國用網路向台北縣縣長信箱投訴 主要投訴內容 如下: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990211 同一天

對於同一件事:祭祀公業黃四房的公告事

依據同一個人:黃種智君 前後不同日期的申報書:

黃種智981231申報書及 黃種智 君9918 的兩種申報書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只公告 黃種智981231的申報書資料  隱匿 黃種智9918的申報書資料 顯然違法

所以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所公告的981231黃種智君所申報的

祭祀公業黃四房的資料 理應自始無效

並且應該追究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的違法失職之處

 

黃慶國此次再投訴理由如下: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

第六條之祭祀公業 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

.推舉書 但管理人申報者 免付

.沿革

.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派下全員系統表

.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派下現員名冊

.原始規約 但無原始規約者免付

 

黃種智 98.12.31申請書 依法律規定 應檢附以上七種文件

黃種智 99.01.08申請書 依法律規定 也應檢具以上七種文件

 

 縣政府的回覆函 內容指稱經查係因 黃種智 先生於981231提出「祭祀公業黃四房」申報,因經本縣深坑鄉公所審查其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尚有缺漏請 黃種智 先生補正,始由 黃種智 先生再以9918申請書向本縣深坑鄉公所申請協助查明「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員戶籍資料,故  台端所指 黃種智 君9812319918申請書,均係屬同一申請案--()

台北縣政府的回覆函與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規定:

不同日期的申請書 就是不同申請案件的立法精神有異

二.根據 

中央法規:行政程序法

第四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略)

投訴人黃慶國委任張洪昌律師於99年7月1日由張洪昌律師用書面向深坑鄉公所申請 :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及99年1月8日申請書

申請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規定應檢附的下列文件:

一.推舉書

二.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

有深坑鄉公所99年7月1日 收文章為證

深坑鄉公所以99年7月22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8899號函文答覆

只給祭祀公業黃四房 黃種智君98年12月31日申報的財產清冊 派下現員名冊 及派下全員系統表

同時 深坑鄉公所以99年7月22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9377號函文 答覆黃慶國向深坑鄉公所申請的

98.12.31黃種智君申請書的祭祀公業黃四房 規約書 推舉書 沿革-等 需要黃種智君的同意函 才可以提供 

另外 黃慶國申請的99.1.8黃種智君申請書應檢附的七種文件 深坑鄉公所都不提供

投訴人黃慶國是祭祀公業黃連山大房黃則奎柱所有派下員 

用黃則奎柱柱代表推舉書簽名蓋章所選出的柱代表  當然也是祭祀公業黃四房的柱代表

深坑鄉公所拒絕提供 黃種智君98.12.31及99.1.8向深坑鄉公所

申請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98.12.31的 沿革 規約書 推舉書

及99.1.8應檢附的七種文件 

黃種智君事前完全隱匿資料不給黃則奎柱柱代表黃慶國知情

事後 深坑鄉公所又拒絕提供資料給黃慶國

那麼 黃慶國 又該如何維護 全體黃則奎柱派下員的法律利益呢?

深坑鄉公所 此舉行政作為 似乎有違中央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46條的相關法律規定 !!

 

愚人後記:

台北縣政府的回覆文 完全沒有針對愚人的指控回答 深坑鄉公所有無違反法律

避重就輕 合情嗎? 合理嗎? 合法嗎?

愚人 敬請 所有 網友大大 及 深坑鄉黃氏宗親長輩們 一起來  評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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