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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與網友 暗夜靜寂 先生的對話--關於 " 依法行政 " 事 愚人農場電話:26640709  0910-248-367

愚人與網友 暗夜靜寂 先生的對話--關於 " 依法行政 " 事 這是一篇隱藏文章。

2009/06/19 06:48
 
暗夜靜寂2009/06/18 23:43 回應 
 

 

單純就法條上的解釋 

另查畜牧法第31條規定,「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屠宰場或其他建築物,檢查屠宰設施及屠宰作業,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之檢查者,主管機關得強制執行檢查。 」。

 

條文是有「順序」的,也有其必要的「程序」得依行!

 

第一:主管機關的派員得先「明白向當事人表明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而來」,所以得先跟當事人說明來意、原由;但前提是得「表明身份」,以證明是主管機關派員!

在「派員」的情況下,限定了並不是主管機關的任何人皆可來檢查,您若機車點,可要求提出「派員公文」,再鳥他…

第二:若表明後,當事人仍然可以拒絕主管機關的派員檢查,只要表明「正當理由」即可!

雖然正常理由這定義是見仁見智的,而且最後由政府機關判定,在球員兼裁判下民眾陳情是穩輸的,但法律仍然保留申訴正常理由的權利,不能剝奪!

第三:強制執行,是有法律上執行的必要條件…「判決」跟「公文」!

就跟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一樣,您也得符合強制執行的條件、並由法院栽決後,您收到通知公文時,才能強制執行…

難不成,法律訂定殺人者,無期徒刑或死刑,任何一個公務人員皆可引用條文,自由判定該「無期徒刑或死刑」,而茲意殺死他所認為該死的殺人者嗎? 

 

而在強制執行成立的要件是:您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之檢查」時,才會成立!

若照您所陳述的情況來看,既然連第一、第二都還沒成立,那輪得到第三? 

又是偉大政府曲解偉大法律的一椿笑談…

 

黃慶國2009/06/19 06:45回覆

 

暗夜靜寂 先生:您好

謝謝您的回應! 更謝謝您的高見!!

俗語說: 真理愈辯愈明  事件愈說愈清楚 !!

愚人去補習書記官考試時 老師說: 人民組織政府 政府訂定法律 管理約束人民

人民當然會在法律裡 要求行政機關 必須依法辦事 必須遵守: " 無罪推定原則 "

必須遵守: " 法律程序正義 " 如果行政機關 違法行政 也是要接受法律制裁的

也是要負擔 受害者損失的賠償責任的 !!

歡迎您 將此事件 讓更多的人知道 廣為流傳  利用 電腦網路工具 發揮 個人 的力量

如此 將可以改變行政機關的陋習 將可以為臺灣人民帶來: " 法治社會 " 的幸福

以上 簡單回答您

愚人 黃慶國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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