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6.10(三) 台北縣政府 根據:" 職業檢舉人 "的檢舉 到愚人農場查緝違法屠宰 事
愚人農場電話:26640709 0910-248-367
98.6.10(三) 事件發生當天 愚人不在家
一輛 台北縣 新店分局的警察巡邏車 兩位帶槍的制服警察 好像要抓 槍擊犯或是煙毒犯的樣子
還有 多位 台北縣政府 查緝違法屠宰的官員 穿著背心 執法 好像愚人農場已經違法!!
愚人 如果沒有記錯 : 去補習書記官考試時 老師敎過: 法律規定: " 無罪推定原則 "
但是 今天來愚人農場的 : " 制服警察 " " 縣府官員 " 好像 已經將: " 民眾的檢舉 "
當作: " 有罪推定 " 正大光明的執行法律 侵門踏戶 入侵 愚人農場的行為
顯然已經: " 違反法律無罪推定原則 " 而且在 沒有檢察官開具的搜索票 的情形下
對愚人農場 場區範圍內 進行 查緝搜索 顯然 已經違反法律規定!!
事後 更發現 職業檢舉人 根本是 : " 胡亂檢舉 " " 假借公權力 來打擊同業的競爭行為 "
縣府官員 只開具一張 查緝完全沒有違法的簽名收據 交給愚人賢妻 便離開
那愚人農場 時間損失 精神損失 商譽損失 可否申請國賠呢?
胡亂檢舉的職業檢舉人 是否需要負擔 愚人農場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呢?
縣政府官員及出勤的制服警察的因公出差費用 是否也應該向: " 職業檢舉人 " 請求賠償呢?
台灣 現在已經是 法治社會 一切應該依法辦事
法律 不只是 政府 約束 管理民眾而已以
法律 也同樣 要求 約束 管理 政府 必須依法行政 必須守法!!
如果 下次 政府 再根據沒有事實的檢舉 侵犯到愚人農場的權利 造成愚人農場的損失
愚人農場 一定會委請律師 向法院提出告訴 或是 自訴!!
當天 在場的人 除了 愚人賢妻 愚人二兒子 外
還有 愚人農場教學體驗會員: LLLIAN小姐 及 木柵 劉小姐 可以作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