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農業局針對有機農夫黃慶國的第二次申覆理由書的第二次回覆函 來函照登

 

102年9月24日星期二 09:31 AM

 

陳情內容: 有機農夫黃慶國針對新北市農業局第一次回覆函內容 第二次申覆理由書

 

內容請詳閱附加檔案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黃慶國],您好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102年9月12日陳情「有機農夫黃慶國針對新北市農業局第一次

 

回覆函內容 第二次申覆理由書」,

 

 

 

本府說明如下:

 

查案土地係90年間經水土保持局異議複查結果屬「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故參照68年航空照片、70年像片基本圖及70年以前立碑實際使用測量面積等事實

 

補註為林業用地。

 

 

 

另本案業經先生於91年間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339號判決確定,

 

原臺北縣政府就深坑區土庫段賴仲坑小段249地號土地補註為林業用地之行政處分

 

並無先生所陳有違反法令之情形。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編定管制科 許珮漩 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3366)

 

 

 

依102年7月18日會勘記錄,現況有數座墳墓、建物一間、水泥鋪面、以紅磚堆砌及填土石。

 

依102年9月5日會勘記錄,現況為修築供人通行之通路(以紅磚及土石堆砌而成)。

 

案址屬林業用地,

 

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規定,無相關林業設施許可使用細目。

 

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7條第2款、第3款規定,

 

農業用地不得堆置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

 

或鋪設非農業經營必要之柏油、水泥。

 

依先生102年8月28日申復理由書說明四:「(略)

 

本案249號土地並沒有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即本設施非作農業使用,

 

依102年9月5日會勘照片顯示,該斜坡構造為通行使用,且紅磚坡壁以「水泥」固定,

 

非當事人所稱只單純用磚頭、沙子、碎石、構造斜坡供人行進出通道,

 

即非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一項規定「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

 

案址建物一間乙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9月13日農企字第0940147679號函:

 

「(略)查建築法第4條規定,該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

 

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因此,倘非利用前開(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一項規定)竹木、稻草等

 

短期性農業生產有關之材料、材質所搭建,且具有頂蓋(屋頂)、樑柱、牆壁或鋪設水泥地板等

 

建築結構物者,不宜認定屬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設施。」

 

故本案地號建物依本函釋不宜認定屬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設施而得免申請。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林務科王郁文 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3101)

 

 

 

 

 

經民眾向本府檢舉本市深坑區土庫段賴仲坑小段249地號疑似有違規使用山坡地情形,

 

本府為了解現場狀況,於102年7月18日及9月25日辦理現場勘查,

 

土地上現以紅磚堆砌及堆填土石修築供人通行之通路,將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新北市政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135

 


案件查詢網址:http://talk.ntpc.gov.tw/search-1.jsp 

 

案件編號:1020912528

 

查詢密碼:k8xv

 

備註:此為系統發信,請勿回信。

 

新北市政府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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