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夫黃慶國針對新北市農業局第二次回覆函內容 第三次申覆理由書
有機農夫 黃慶國 第三次申覆理由書:
愚人農場黃慶國 地址:新北市深坑區文山路二段25號 電話:02-2664-0709 0937-842-200 電子信箱:adjssprm@yahoo.com.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愚人農場深坑字第1020926001號
主旨:貴府權責機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第二次回復內容 與事實不相符 當事人有機農夫黃慶國 第三次申覆理由如下 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貴府第二次回函 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回覆郵件 ; 時間:102.09.24(二) 09:31 AM 辦理
二. 貴府來函內容:
查案土地係90年間經水土保持局異議複查結果屬「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故參照68年航空照片、70年像片基本圖及70年以前立碑實際使用測量
面積等事實 補註為林業用地。與事實不符 !!
事實情況是:本案係徵土地249及250地號 依據台北縣政府中華民國90年9月5日 函 九十北府地用字第三二0六三二號公文 與事實不符 理由如下:
A. 說明:二 - - 本系爭249 250土地於七十年依法公告編定為 " 山坡地保育區 暫未編定用地 "所以 事實上 249 250 兩筆土地 於民國七十年
是: " 未編定的土地 :
B. 說明:二 - - 於八十年依據 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七十九年度辦理山坡地土地 可利用限度查定為 : 宜農牧地 使用地類別 補註為同區農牧用地
所以 事實上 區域計畫法 共分成十種使用分區 十八種使用地類別編定 其編定前 需要權責單位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辦理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 然後地方政府 依據查定結果 編定使用地類別 再公告確定 始完成法律程序後 管制土地使用
所以 查定 編定 公告 管制 為依法行政的四個必要程序 !!
所以 事實上 系爭249 250 土地 是民國八十年八月才編定公告為農牧用地 然後 民國81年開始 管制系爭土地使用
C. 說明:二 - - 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九十水保企字第九0一八0六八三六號函(略)- - -
該兩筆土地(249 及 250地號)原查定結果應予註銷並改列為 " 不屬查定範圍內之土地 " 請依規定更正原查定與編定資料
所以 事實上 本案係徵土地 249 250土地 民國七十年 屬於 暫未編定土地 民國八十年八月 屬於 農牧用地編定土地
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 屬於 不屬查定範圍內之土地
台北縣政府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謄本 民國90年07月13日16時51分 所列印的公文書: 深坑鄉土庫段賴仲坑小段249地號 及
250地號 登記簿謄本 使用地類別: 農牧用地 顯然違法 有偽造公文書 登載不實之嫌 應受刑法追訴 !!
三. 依據 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 函 :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九十北縣店地用字第一五七一六 號公文內容 顯與事實不符 理由如下:
A. 說明:二 本所轄內深坑鄉土庫段賴仲坑小段 二四九 二五0 地號等二筆非都市土地 地目: 旱 其使用現況為 墳墓 道路 空地 倉庫 及 雜木林
等使用 與事實有出入 !!
事實上確定使用情形是依據 : 新店地政事務所 實地測繪 249地號 與 250地號 的測繪圖 與 紀錄表
土地標示 賴仲坑小段249地號 面積:4646米平方 地目:旱 土地使用現況:
一. 墳墓共44座面積合計:1347平方公尺
二.道路貫穿全部園區土地
三.空地全部為墳墓與墳墓之間的空地
四. 倉庫 15平方公尺 資材室
所以 依據新店地政事務所的公文書記載 事實上系爭土地249地號土地上 完全沒有一棵樹 完全沒有雜木林
同時 新店地政事務所 將墳墓使用情形 依立碑年區分 七十年以前 與 七十年以後 也與法律相違 理由如下:
(一). 249 及 250 兩筆土地 民國七十年 屬於 暫未編定土地
( 二). 249 及 250 兩筆土地 民國八十年八月 屬於 農牧用地編定土地
( 三 ). 249 及 250 兩筆土地 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 屬於 不屬查定範圍內之土地
所以 系爭兩筆土地 從民國70年到民國80年8月 屬於未編定土地 既未編定 何來管制呢?
所以 新店地政事務所 將墳墓使用情形 依立碑年區分 七十年以前 與 七十年以後 顯然與行政院內政部地政司中央法律規定相違背 !!
B. 說明二:(略) - - - (民國80年8月)原使用編定為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九十年四月其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經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複查更正改列為
" 不屬查定範圍 "土地 即水土保持局九十年四月正式用公文歸翻自己七十九年的農牧用地查定 所以 系爭土地249及250兩筆土地既然不 屬查定範圍 應回復成為七十年暫未編定狀態 即 未編定的狀態 那麼 未編定的系爭土地土地 就無法完成公告程序 就沒有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 !!
台北縣政府及新店地政事務所顯然違反行政院內政部地政司的中央法律規定 !! 應受法律訴追 !!
C.說明三. 按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與編訂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九 (二)說明8之(6) 規定: 其他土地依本款所定編定原則表辦理用地編定
查 編定原則表內 " 打勾 " 者 為 依使用現況編定 又 " 作業須知 " 九(二)說明10:
一宗土地有數種不同使用現況 均為其所屬使用分區所容許之使用者 以使用面積已使用面積較多之使用現況為準 編定其用途 - - - -
D.說明四.( 註 原公文誤植為三 請更正 ) 查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規定 墳墓用地之建蔽率為百分之四十 又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建築用地
包括墳場 本案土地之墳墓使用面積建請准予參照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六九四 零五號含規定 依其建蔽率先行反推計算 再依作業須知九(二)說明10規定辦理
E.說明五.( 註 原公文誤植為四 請更正 ) 又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於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 合法墳墓認定應依使用編定公告前或墳墓設置管理 條例公布施行日前為基準? 墳墓之相關設施如: 募道 金銀爐 及 美化設施等得否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意旨 納入墳墓使用範圍? 因涉及使用面積認定疑義 案乏前例可循 爰請核示祇 遵 承辦人:蕭春鎮 正本:台北縣政府 副本: 黃慶國先生 本所地用課 主任: 林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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