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人農場黃慶國寫信函給深坑區祭祀公業黃連山的黃棟樑先生
黃慶國回覆黃棟樑君兩次存證信函 102.10.03
黃棟樑君敬啟
一. 兄台乃吾族兄 與弟同為先祖黃連山後代 理應知先祖財產鬮分事
清朝光緒年間先祖黃連山死後 先祖黃連山的所有繼承人於隔年仝立先祖財產分配約束字 分成: 仁 義 理 智 忠 信 六個字號的財產分配約束字
由六大房抓鬮分別取得 分管
深坑區公所有此文書可以為證
二. 根據此六字號財產分配約束字
黃連山的財產大房黃烏鍼取得其應有部分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黃烏鍼部分由兩個兒子之一黃則奎繼承
黃則奎部分由兩個兒子之一黃文章繼承
黃文章部分由一個兒子黃世雍繼承
黃世雍部分由三個兒子之一黃慶國繼承
所以 先祖黃連山死後隔年鬮分的財產 黃慶國對於大房黃則奎應繼分擁有所有權及使用權 無庸置疑 !!
三. 先祖黃連山財產中的一部分38筆共約12甲土地於民國71年所有權登記變更
由其所有的六大房繼承人共同將六大房分別所有的所有權 重新組成祭祀公業黃連山所有權
民國71年成立時的規約書規定 祭祀公業黃連山的財產由六大房均分
深坑區公所有民國71年當時的規約書可以證明
同時從清朝光緒年間 先祖黃連山的財產鬮分給大房黃烏鍼起
黃慶國的父親黃世雍 祖父黃文章 曾祖父黃則奎 就一直遵守祖先遺願
在深坑先祖黃連山祖厝麻竹寮一號居住使用大房應繼分財產的房屋及土地
且 使用權一直延續沒有間斷過
所以 黃慶國對於先祖黃連山大房黃烏鍼的鬮分應繼分的所有財產擁有所有權及使用權 無庸置疑!!
此乃 黃慶國有權使用狀態而非兄臺兩次信函所稱占用狀態!! 其理甚明 !!
四. 根據民法規定:
土地共有人對土地之全部 就其應有之部分 有使用收益管理之權
兄台既知黃慶國為祭祀公業黃連山之派下員即同為土地共有人 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之一 何來占用之有 其理甚明 !!
黃慶國同時是先祖黃連山大房黃烏鍼( 所有權1/6 )的兩個繼承人之一黃則奎
( 所有權 1/12 ) 的全部六個派下員所共同推舉的黃則奎柱的柱代表 有黃則奎柱代表推舉書可以為證
黃慶國既然是黃則奎柱(所有權1/12)的柱代表 即有權代表黃則奎柱管理使用祭祀公業黃連山的1/12土地面積約一甲 其理甚明 !!
五. 黃慶國從小在外求學民國69年畢業於台北工專五專電機科 民國71年預官30期退伍 經過就業於美商公司 與 自己創業開工廠與公司的經歷 民國80年攜妻與子返回深坑黃連山祖厝左畔黃則奎鬮分的應繼分祖厝居住至今已經22年有餘 並且 將繼承自大房先祖黃烏鍼 黃則奎 黃文章 黃世雍輾轉取得的應繼分土地經營成有機農場 並取得國家有機蔬菜有機水果的有機農場驗證證書 有慈心有機驗證證書可以為證
並且黃慶國有權以黃則奎柱(所有權1/12)的柱代表身分管理祭祀公業黃連山土地1/12所有權及使用權 其理甚明 !!
六. 之前國稅局新店稅捐稽徵處曾就黃慶國使用祭祀公業黃連山土地疑義案來函
後經過黃慶國多次陳報與新店稅捐稽徵處公文往返
最後新店稅捐稽徵處會同各單位及黃慶國的委任律師至善法律事務所張洪昌律師及當事人黃慶國共同辦理會勘並取得各種證據 確定黃慶國在自家的祭祀公業黃連山土地上 經營農牧綜合型有機農場並取得國家有機農場驗證證書 是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 屬於農地農用無誤 !! 新店稅捐稽徵處及至善法律事務所張洪昌律師可以為證
兄臺兩次來函所言顯非事實 !! 其理甚明 !!
正本:黃棟樑 君
副本:新北市深坑區區公所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國稅局新店稅捐稽徵處
至善法律事務所 張洪昌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