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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農場中壢場小型人工雞隻屠宰場申請案 經向總統府陳情

 

獲得桃園縣政府地政局陳頂福先生回函 再一次投訴請大家評評理 !!

愚人農場中壢場小型人工雞隻屠宰場申請案 經向總統府陳情 獲得桃園縣政府地政局陳頂福先生回函 再一次投訴請大家評評理 !!

2013/06/25 08:30

愚人農場中壢場小型人工雞隻屠宰場申請案 經向總統府陳情 
獲得桃園縣政府地政局陳頂福先生回函 再一次投訴請大家評評理 !!
愚人農場陳情內容大概:
- - ( 前略 ) - - 
係爭土地: 山下段2894地號 位屬 73年完成重劃的大崙農地重劃區內 同時 當時也有參予農地土地分配
但是 因為係爭土地 當時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第二項第五款的但書排除條款 不適用第22條第一項規定
且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 73年時 土地維持現況 既沒有臨路 也沒有灌溉 排水
直到 今天102年06月17日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依然 沒有臨路 也沒有 灌溉 排水
結論: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至今 仍沒有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經辦竣農地重劃之法律要件
所以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係位屬特定農業區(大崙農地重劃區)內 可是 卻是 屬於 未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完全符合 : 農業主管機關 同意農業用地 變更使用 審查作業要點 第6條 第2項 第2款規定
係爭土地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 屬於 農地重劃條例 第22條 第2項 規定各款之土地 得以請求核准變更為屠宰場之用

102.06.24(一) 下午 16:52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陳頂福 先生 回函 
總統府電子信箱小組102年6月17日轉來 臺端電子郵件敬悉。經移桃園縣政府地政局辦理回復如下:
1、查中壢市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屬73年間辦竣大崙農地重劃範圍內,經查對土地所有權人 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該土地係由重劃前中壢市大崙段山下小段499-1地號等5筆土地交換分合後分配,故案內土地屬已辦竣農地重劃,殆無疑義。

2、次查2894地號土地毗臨同段2895地號土地為水路,2896地號土地為道路及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為水路,核與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之規定並無不符。

感謝您來信與指教,敬祝 順心如意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局長林學堅 敬上
您對回覆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 地政局重劃科 承辦人:陳頂福,電話:03-3322101分機5304

愚人農場 黃慶國 再一次投訴 理由如下: 
陳頂福 先生: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函 !!
關於您的回覆函內容  本人並不認同 再一次投訴內容及理由如下:
( 一 ) 您的回覆函: 
1、- -(略)故案內土地屬已辦竣農地重劃,殆無疑義。

投訴人 有不同意見 敬請參酌:
經查 辭海大字典(將門文物出版 趙錫如主編)第807頁記載
竣 ㄐㄩㄣˋ(郡)Jiunn 動詞 指所做的事完成 例如: 竣工
所以 25項禁限建查詢第11項 規定內容: 
是否位屬特定農業區 經辦竣農地重劃 之 農牧用地 
其中的: " 經辦竣 " 與您的回覆函內容 其中的: " 已辦竣 " 
還有 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農地坵塊標準之訂定) 
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 
坵塊之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其中的: " 重劃後 " 
此三者 " 經辦竣 " " 已辦竣 " " 重劃後 " 法律上 應屬於同樣意思 
所以 經辦竣農地重劃 的意思 應該是指 : 
係爭土地 經過 辦理 農地重劃的工作過程 而且 所做的農地重劃之事 已經完成 的意思 !! 
再就您的回文第一點: 
查中壢市山下段2894地號土地屬73年間辦竣大崙農地重劃範圍內,經查對土地所有權人 原有土地與新分配土地對照清冊,該土地係由重劃前中壢市大崙段山下小段499-1地號等5筆土地交換分合後分配

這只表示 係爭土地 位屬特定農業區範圍內 有參加農地分配 而已!!
只是經辦農地重劃的工作過程而已!! 
而最重要的"竣"字的意思: 所做的農地重劃之事 已經完成 的意思  
政府卻從來都沒有完成過 !!

根據 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 (農地坵塊標準之訂定)
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 
坵塊之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此一法條明確將: 重劃後 經辦竣農地重劃 已辦竣農地重劃 的原則明確地規定了其原則 !!
如果係爭土地 有不符合此原則之法律規定 就該推定 對人民有利的解釋
( 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 )皆有相關法律規定適用

 ( 二 ) 再就您回函第二點 :
2、次查2894地號土地毗臨同段2895地號土地為水路,2896地號土地為道路及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為水路,核與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之規定並無不符。

投訴人 有不同意見 敬請參酌:
首先: 您所說的2895地號土地為水路 是錯誤的!!
理由如下:
根據地政機關鑑界成果圖 字號:102年中地測丈字105400號 收件日期:102.4.26 複丈日期:102.6.20 足以 證明2895地號土地並非水路 
此土地2895地號從民國73年到今天民國102年都從來沒有施作過水利溝渠
既然2895地號只是在地籍圖上有畫出水路 
實際上 從民國73年到102年 30年來卻從來都沒有施作水利設施灌溉溝渠 
請問:2895地號土地 這樣子 能夠直接灌溉排水嗎?
請問:您有到現場去看過嗎?

接著:您所說的2896地號土地為道路 也是錯誤的 !!
根據地政機關鑑界成果圖 字號:102年中地測丈字105400號 收件日期:102.4.26 複丈日期:102.6.20 也同樣足以證明2896地號土地並非道路 
從民國73年到民國102年 也都從來也沒有施作過道路
既然2896地號 也只是在地籍圖上有畫出道路 實際上從民國73年到民國102年 30年來卻從來沒有施作道路 
請問:係爭土地2896地號土地 能夠直接臨路嗎?
請問:您有到現場去看過嗎?

再接著: 您所說的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為水路 也是錯誤的!!
根據地政機關鑑界成果圖 字號:102年中地測丈字105400號 收件日期:102.4.26 複丈日期:102.6.20 也同樣足以證明: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也並非水路 
從民國73年到今天民國102年 也從來都沒有施作過水利溝渠
既然 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 也只是在地籍圖上有畫出水路 實際上 從民國73年到民國102年 
30年來卻從來沒有施作水利設施灌溉溝渠 
請問:觀音鄉廣福段268地號土地 這樣子 能夠直接灌溉排水嗎?
請問:您有到現場去看過嗎? 

除了 您的回文內容都與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現場現況完全不符合之外
另外係爭土地 2894地號土地 從民國73年到今天102年 
30年來 其地形地貌 都一直維持著 手掌形狀亂七八糟不規則形狀
由地政機關102年6月20日複丈成果圖可以得到證明

還有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現場的地形地貌 也是從民國73年到今天民國102年 
30年來 都一直維持原狀原貌 
基本上分成兩片落差平均3--4公尺的不等高度參差不齊的奇怪田區

請問;如此奇怪地形與地貌的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 
請問:您有到現場看過嗎?

綜上所述 
陳頂福先生 很可能是因為您從來沒有去過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現場實際看看
只有紙上談兵 閉門造車 才會發生如此謬誤 !!

綜上所述
總結上述所有情況 足已證明 
係爭土地2894地號土地 確實是位屬於特定農業區裡面 也有參加農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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