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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JOHN 大哥的一封信- - 中壢小型雞隻屠宰場 申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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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6 06:26

JOHN 大哥:您好

首先 謝謝您與張院長 百忙之中 給予小弟的關心與幫助 !

可惜 小弟卻不知何故 心裡十分緊張 私自猜想 可能是男性更年期所致

因為緊張 思緒紊亂 言語失去章法 待回過神來 整理思緒之後

給JOHN大哥 寫這封信 希望能夠說明更清楚

1. 先看 25項禁限建查詢的第11項規定

是否位屬 特定農業區 經辦竣 農地重劃 之農牧用地

此一規定的立法意旨 

立法者 一定有想到 農地經過重劃 比如 73年完成重劃的大崙農地重劃區

一旦重劃完成 整個大崙重劃區內全部土地都將變成特定農業區

但是 特定農業區 比如大崙農地重劃區內的絕大多數的土地都已經辦竣農地重劃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的農地重劃定義 :

經辦竣農地重劃土地 灌溉排水 面臨道路 地形方正 三要件都要符合

可是 大崙農地重劃區裡面 一定會有少數特別情況土地

無法於73年農地重劃當時辦竣農地重劃

根據: 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第二項:  前項但書規定於左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

第五款:養、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 地使用者。

根據: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函 公文文號:桃地重字第1010003376號 說明二:

查旨揭地號係屬本縣73年辦竣之大崙農地重劃區範圍內土地

重劃時係依農地重劃條例第18條及22條規定辦理分配- - - 等等

註: 農地重劃條例

第 18 條:

重劃區內之土地,均應參加分配,其土地標示及權利均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其有承租、承墾者,以開始辦理分配日之前一日,已依法訂約承租耕地之承租人或依法核准承墾土地之承墾人為準。

第 22 條 :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儘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人所有土地集中。

前項但書規定於左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

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

三、墳墓地。

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

五、養、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 地使用者。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原公文 誤將 第22條 第二項 第五款 誤寫成 第五項

原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第一項是規定 農地辦竣重劃之後的土地分配原則

原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第二項是但書規定 排除第一項之適用

原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第二項第五款- - - - 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 地使用者。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原公文:- - - 是以 台端土地無法於重劃當時調整為方整之農地

事實上 係爭土地2894地號於重劃當時 也沒有開闢馬路 也沒有灌溉排水設施

也就是說:

1.係爭土地2894地號 因為 位在重劃區內 根據重劃條例18條: 重劃區內之土地,均應參加分配

所以 係爭土地2894地號 有參加分配 ( 參加分配 並不等於 辦竣重劃 !! )

2. 係爭土地2894地號 因為 符合 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第二項 排除適用土地分配原則

3. 係爭土地2894地號 因為 符合 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第二項第五款 - - -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 土地使用者。

同時 係爭土地2894地號於重劃當時 也沒有開闢馬路 也沒有灌溉排水設施

一直到今天 係爭土地2894地號  依然 沒有臨馬路 依然 沒有灌溉排水設施 依然沒有地形方整

所以 係爭土地2894地號 確實屬於 大崙農地重劃區內的特定農業區 有參加農地分配

但是因為農地重劃條例第22條第二項第五款 排除適用土地分配原則的未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此事實 符合張院長的疑問:

地籍圖上 有畫出道路 有畫出灌溉排水溝渠

事實上 直到今天 都沒有臨道路 也沒有灌溉排水溝渠 同時 地形又不方整

如此 係爭土地2894地號 稱之謂 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恐於法不合 疑慮甚多

以上 個人意見 敬請參酌

愚人農場 黃慶國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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