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慶國與新北市農業局關於水保案 往返公文 歷史紀錄

 

102.08.28(三)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來函(第一次來函) 照登

地址:22001 新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2樓

承辦人: 劉彥妤

電話:02-2960-3456分機:3135

傳真: 02-2272-4684

電子信箱: AF2357@ms.tpc.gov.tw

受文者: 黃慶國 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北農山字第1022516708號

主旨:先生等涉嫌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山坡地 請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開發 使用行為

         本府並訂於102年8月28日下午3十30分辦理現場勘查

         屆時 請到場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 先生涉嫌在本市深坑區土庫段賴仲坑小段249地號等1筆地號山坡地

     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即在該地設置道路等  擅自使用山坡地

     涉嫌違反有關規定

二. 會勘時 請先生攜帶身分證及有關文件( 如核准開發之文件 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契(租)約書  分管證明 土地遭他人濫墾之報案證明等) 憑辦

三. 副本抄送新北勢深坑區公所 是日 請派員協助領勘

四. 副本抄送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是日 請派員協助指界

      並攜帶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份供參

五. 副本抄送相關單位 是否違反貴管法令 務請本權責派員會勘 認定

正本: 黃慶國先生

副本:新北市深坑區公所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林務科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山坡地保育科

局長 廖榮清

 

 

有機農夫 黃慶國 申覆理由書(第一次申覆):

 

愚人農場黃慶國

 

地址:新北市深坑區文山路二段25

 

電話:02-2664-0709  0937-842-200

 

電子信箱:adjssprm@yahoo.com.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愚人農場深坑字第1020828001號

 

 

 

主旨:貴府來函的指控 與事實不符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一項

 

有機農民黃慶國可以用其他材料(包括磚頭 水泥 砂子 石頭 泥土 等等),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農業生產必須之進出便道!

 

依法有據!

 

同時 依據水土保持法 :

 

單純的袋地通行權進出通道延伸 

 

既沒有在山坡地249地號土地上 有任何開發、經營使用土地的行為,

 

並沒有違反水土保持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四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

 

以及於山坡地及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

 

開挖、整地或整坡作業,其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之適用。

 

 

 

同時 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九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貴府102年8月23日北農山字第1022516708號函(102.08.28下午收到)

 

     辦理申覆

 

二. 本案源於:有人檢舉249地號山坡地在違法施做墳墓,檢舉人並沒有附上證據,只是空言檢舉,102年7月25日新北市農業局率領大隊人馬7--8人到現場查看 發現249地號完全沒有人施做墳墓,有的只是幾十座年代久遠的古舊墳墓而已,並經現場所有會勘的人確認無誤 !

 

三. 根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555號)判決書 內容

 

      賴仲坑小段249地號地主黃慶國對於崩山小段1地號地主陳主愛的土地有袋地通行權,誰知陳主愛將袋地通行權的60公分土地,兩側圍起高150公分的鐵絲網圍牆,並將袋地通行權出口置於與249地號有一層樓高落差的地方,造成 249地號根本無法行走進出。

 

      黃慶國依據上述法院判決書的意旨為通行權的必要,單純為袋地通行權延伸通行之必要,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一項:有機農民黃慶國可以用其他材料(包括磚頭 水泥 砂子 石頭 泥土 等等)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農業生產必須之進出便道! 依法有據!

 

 四. 依據 水土保持法:山坡地及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開挖、整地或整坡作業,其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本案 249地號土地 並沒有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亦沒有修築農路、開挖、整地或整坡作業,只是單純依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 單純為實現袋地通行權延伸通行之必要,依據農業發展條例地8-1條第一項  

 

有機農民黃慶國可以用其他材料(包括磚頭 水泥 砂子 石頭 泥土 等等)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 農業生產必須之進出便道!

        免申請 依法有據!

  五. 依據行政程序法

 

第九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本案行政人員豈可依據無證據之檢舉人的指控,完全做不利於當事人的行政程序 並且 完全忽略當事人依據法院判決,依據農業發展條例 的有利於當事人的行政程序!!

 

六. 本案土地賴仲坑小段249地號 歷史沿革回顧:

 

        1. 民國90年2月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公告:

 

            賴仲坑小段249 及 250地號土地法拍訊息: 山坡地 農牧用地 點交

 

            有法院公告為證

 

         2. 黃慶國依法參加投標,以最高價得標,繳完投標金額後, 取得法院土 地過戶公文書,向新店地政事務所,依法完成過戶登記。

 

              有民國90年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

 

        3. 黃慶國取得249及250地號土地之後 便向新店地政事務所,申請此兩筆土地鑑界測量,經過鑑界之後,雇工砍除雜草枯枝之後,赫然發現法院拍賣點交給黃慶國的土地上,竟然有57座古舊墳墓,黃慶國當即拍照存證 並且向法院陳報此一事實,有當時照片為證。

 

         4.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網址:

 

                  http://www.land.moi.gov.tw/pda/landfaq.asp?lcid=12&cid=70#6

 

     (一)所謂「暫未編定用地」,就是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的非都市土地  ,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之前暫時不辦理編定。
      (二)「暫未編定用地」土地,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完成後,依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

              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劃分十種使用分區: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其下編定為十八種用地別: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區域計畫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的保育利用,充分兼顧農業與工業發展所需用地,以及防止自然災害。此項功能,有賴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的貫徹實施,始能充分發揮。但因為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過於簡要,且計畫圖比例尺甚小,很難據以認定每宗土地適當的使用,故內政部特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以進一步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

 

       5.黃慶國因為249及250兩筆地號,法院拍定並點交了57座年代久遠的古舊墳墓之緣故,此兩筆土地已經不適合做農牧用地使用,遂向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提出申請,撤銷此兩筆土地的農牧用地編定,經過水土保持局派員現場查勘結果,此兩塊土地之三分之二以上土地,確實已經做墳墓使用,有水土保持局的公文為證。

 

       6.水土保持局將此公文給黃慶國撤銷此兩筆土地農牧用地編定,並改成暫未編定用地,同時副本給新店地政事務所,更正登記簿謄  本有水土保持局公文為證。

 

        7.黃慶國接獲水土保持局的公文之後,因為公文書上載明此兩筆土地上 已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土地做墳墓使用的緣故

黃慶國依據:內政部特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以進一步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 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

附表二: 各種使用地編定原則表

 

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filelink/%E7%B7%A8%E5%AE%9A%E7%A7%91%EF%BC%8D%E6%A5%AD%E5%8B%99%E4%BB%8B%E7%B4%B9(%E9%99%84%E8%A1%A8%E4%BA%8C).pdf

 

說明第10點:一宗土地有數種不同之使用現況,均為其所屬使用分區所容許之使用者,以使用面積較多之現況為準,編定其用途。

 

黃慶國遂向台北縣政府提出申請 將249及250兩筆地號 因為其上三分之二以上的土地 已經做墳墓使用為由,並提出水土保持局的公文為證,申請將此兩筆土地由暫未編定土地改成墳墓用地編定

 

          8. 台北縣政府接受黃慶國的申請案,只有就本申請案准或是駁的       權力,而台北縣政府卻違法將此兩筆土地,擅自更改編定成: 林業用地,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法令:「暫未編定用地」土地,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完成後,依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

 

可見 土地可利用限定查定是中央機關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的權責      

 

地方政府台北縣政府此舉顯然違法,超越台北縣政府的權限,            

 

台北縣政府顯然違背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同時依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十一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由此法律規定,可知台北縣政府擅自將黃慶國所有的249及250地號兩筆土地,編定成:林業用地,顯然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當然無效,而且 自始無效,還要負違法的民刑事責任!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新北市深坑區公所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新北市政府朱立倫市長

 

         新北市政府劉哲彰議員

 

 

新北市農業局針對有機農夫黃慶國的第一次申覆理由書的第一次回覆函 來函照登

 

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回覆郵件 ; 時間:102.09.09(一) 6:03 PM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黃慶國],您好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102年8月31日陳情「北農山字第1022516708號公文之黃國慶申覆理由書」,

 

本府說明如下:

 

經民眾向本府檢舉本市深坑區土庫段賴仲坑小段249地號疑似有違規使用山坡地情形,

 

本府為了解現場狀況,故於102年7月18日辦理現場勘查,

 

現況有以紅磚堆砌及堆填土石修築道路、數座墳墓、建物1間、設置磚牆及水泥鋪面,

 

故本府農業局以102年8月23日北農山字第1022516708號會勘通知

 

函請先生於102年8月28日到場說明。

 

查本案土地於70年間當時原始使用現況,大部分面積為農林使用,土葬墳墓面積僅佔少數,

 

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

 

公告使用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

 

並於80年依水土保持局查定結果補註用地別為同區「農牧用地」,合先敘明。

 

嗣後,先生於90年間向水土保持局申請查定結果之異議複查,

 

並經該局以90年4月17日90水保企字第901806836號函更正改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原臺北縣政府按該函內容

 

參照68年航空照片、70年像片基本圖及70年以前立碑實際使用測量面積等事實補註為林業用地。

 

另本案業經先生於91年間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339號判決確定,

 

原臺北縣政府就深坑區土庫段賴仲坑小段249地號土地補註為林業用地之行政處分

 

並無先生所陳有違反法令之情形。

 

案址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

 

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

 

在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即受森林法之規範。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0月23日農企字第0950157098號函釋,

 

林業用地並無包括農路之許可使用細目,且林業設施許可使用細目亦未有農路。

 

農業發展修例第8-1條第1項規定: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鐵絲網

 

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

 

依本府102年7月18日會勘照片,

 

該建物及鋪設之水泥、修築道路所用之砂石及紅磚,

 

顯非隨時可移動之「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

 

新北市政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135

 

案件查詢網址:http://talk.ntpc.gov.tw/search-1.jsp

 

案件編號:1020830257

 

查詢密碼:BVf9

 

備註:此為系統發信,請勿回信。

 

新北市政府 敬上

 

 

有機農夫黃慶國針對新北市農業局第一次回覆函內容 第二次申覆理由書

 

有機農夫 黃慶國 第二次申覆理由書:

 

愚人農場黃慶國 地址:新市深坑區文山路二段25號 電話:02-2664-0709 0937-842-200 電子信箱:adjssprm@yahoo.com.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愚人農場深坑字第1020910001號

 

主旨:貴府權責機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第一次回復內容 與事實不相符 當事人有機農夫黃慶國 第二次申覆理由如下 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貴府第一次回函 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回覆郵件 ; 時間:102.09.09(一) 6:03 PM 辦理

 

         二. 事實情況是: 當事人有機農夫黃慶國 經過兩個審級法院判決確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555號 確認上訴人黃慶國就被上訴人陳主愛所有坐落新市深坑區土庫段崩山小段一地號 土地上 如附件五複丈成果圖所示D部分土地有通行權

 

         三. 當事人依據法院確定判決 準備由附件五複丈成果圖所示D部分土地的通行權 通行進入黃慶國所有的賴仲坑小段249地號

 

         四. 未料 新市深坑區土庫段崩山小段一地號 地主陳主愛 因個人訴訟恩怨 竟雇工將附件五複丈成果圖所示D部分土地 任意裝設鐵絲圍籬 並且將袋地通行出口未依照法院判決通達249地號 而是 將出口置於懸崖上 距離249地號落差3--4公尺 讓當事人黃慶國無法通行 !!

 

         五.當事人黃慶國依據法院判決書的意旨及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一項 為單純進出249土地並沒有開挖土地 只單純用磚頭 沙子 碎石 構造斜坡供人行進出通道 依法有據

 

         六. 102年7月25日貴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率7--8人 未經公文通知當事人 僅在崩山小段一地號外 深南路公路旁用電話通知當事人 由於當時當事人不在 當事人的妻子江素碧去到現場 貴府劉小姐對江素碧表示 :有人檢舉249地號違法施作墳墓 請求入內查看 - - - - 貴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回函內容: 經民眾向本府檢舉本市深坑區土庫段賴仲坑小段249地號疑似 有違規使用 山坡地情形- - 顯然與事實不符 !!

 

         七.貴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回函內容 提到: 現況有以紅磚堆砌及堆填土石修築道路、數座墳墓、建物1間、設置磚牆及水泥鋪面,- -

 

          當事人黃慶國以為 所謂道路者應以與公路相連通且供汽車機車腳踏車通行為目的者稱之 如前述 說明五: 當事人黃慶國依據法院判決書的意旨及農業發展條例第 8-1條第一項 為單純進出通達249土地且並沒有開挖土地地基綁鋼筋灌漿混凝土 只是單純應用磚頭沙子碎石構造斜坡人行進出通道 依法有據! 將此臨時 簡易 僅供人員徒步進出的便道 將之稱之為修築道路 顯與事實不符 !!

 

          至於 數座墳墓 也與事實不符 事實是民國90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拍賣249地號土地給當事人黃慶國法院點交時249地號土地上就已經存在57座墳墓 有照片為證 並且當事人也有向法院呈報 至於 建物一間 也與事實不符

 

          事實是這樣的 民國90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拍賣249地號土地給當事人黃慶國 法院點交時 249土地當時的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使用地類別是農牧用地有民國90年的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 民國90年當事人依據當時的農業發展條例 15平方公尺以下的資材室 不必申請 合法使用依法有據 已經過了10多年 當年15平方公尺的資材室已經破舊不堪 門窗皆被賊人盜走 !!

 

          至於 水泥鋪面 事實上是民國70年的航照圖上就已經看得到的日據時代的保甲路 此保甲路 供當地農夫通行已經好幾十年了 當事人黃慶國民國90年向法院法拍購買249地號土地時 此保甲路也已經存在幾十年了

 

         八.來函內容:查本案土地於70年間當時原始使用現況,大部分面積為農林使用,土葬墳墓面積僅佔少數,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公告使用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並於80年依水土保持局查定結果補註用地別為同區「農牧用地」,合先敘明。 嗣後,先生於90年間向水土保持局申請查定結果之異議複查,並經該局以90年4月17日90水保企字第901806836號函更正改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 -也與事實不符 !

 

           事實是這樣的:中華民國90年2月13日星期二上午9點30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不動產投標拍賣 深坑鄉土庫段賴仲坑小段249 250地號 面積:1871.9坪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地目:旱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備註:點交 民國90年3月1日 當事人黃慶國取得 249 250地號的土地所有權狀 當事人黃慶國民國90年3月2日向新店地政事務所申請249 250土地鑑界 當事人黃慶國於民國90年3月14日取得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 同時 當事人黃慶國得知在249 250土地範圍內 就已經存在57座現有的古舊墳墓 新店地政事務所鑑界測量人員可以為證 當事人黃慶國同時拍照記錄57座古舊墳墓照片為證 同時 當事人黃慶國立即以書狀附上57座古舊墳墓照片 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陳報事實 民國79年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為 : 宜農牧地 補註為同區農牧用地 民國90年3月4日當事人黃慶國以公文申請書向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第一工程所申請249 250地號 使用地類別查定有錯誤 申請異議查定 同年3月底 當事人黃慶國獲得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的正式公文回函: 台北縣(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異議複查紀錄表 鄉鎮(市 區): 深坑鄉 地段 小段:土庫段 賴仲坑小段 地號: 249 250 土地權屬: 私有 面積公頃: 0.4646 + 0.1542 所有權人:黃慶國 原查定紀錄: 原查定結果:宜農牧 異議理由:墳墓 複查紀錄:古舊墳墓佔2/3以上 複查結果:古舊墳墓佔2/3以上 備註:不屬查定範圍土地 新北市政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 第一次回覆函刻意忽略 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台北縣(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異議複查紀錄表的複查紀錄與複查結果: 古舊墳墓佔2/3以上 的事實 所以貴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的回覆內容 顯與事實不符

 

        九.貴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 第一次回覆內容: 原臺北縣政府就深坑區土庫段賴仲坑小段249地號土地補註為林業用地之行政處分 並無先生所陳有違反法令之情形。也顯與事實不符 !!

 

          事實情形是: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pda/landfaq.asp?lcid=12&cid=70#6 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劃分十種使用分區: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其下編定為十八種用地別: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根據:附表二: 各種使用地編定原則表 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filelink/%E7%B7%A8%E5%AE%9A%E7%A7%91%EF%BC%8D%E6%A5%AD%E5%8B%99%E4%BB%8B%E7%B4%B9(%E9%99%84%E8%A1%A8%E4%BA%8C).pdf 說明第10點:一宗土地有數種不同之使用現況,均為其所屬使用分區所容許之使用者,以使用面積較多之現況為準,編定其用途。

 

         所以 當事人黃慶國土地 24 250地號土地既然已經過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台北縣(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異議複查紀錄表 公文書內容記載:複查紀錄:古舊墳墓佔2/3以上 複查結果:古舊墳墓佔2/3以上

 

         所以 台北縣政府擅自將249 250地號編定為林業用地 顯與內政部地政司的法令相違背且與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台北縣(市)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異議複查紀錄表 公文書內容記載:複查紀錄:古舊墳墓佔2/3以上 複查結果:古舊墳墓佔2/3以上 相違背 難謂適法 !!

 

         十. 貴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回覆函內容提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0月23日農企字第0950157098號函釋 可否請提供此函釋的全文或網址 因為當事人上google及農委會網站檢索皆沒有此函釋 當事人所能夠查得到的農委會的函釋皆是對當事人有利的解釋 農業發展條例是中央機關制定的法律 當事人黃慶國從事農業生產當農夫已經22年(民國80年至102年) 當事人黃慶國當有機農夫領有農委會有機農場證書已經將近10年(民國93年至102年) 深知農委會對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一項規定 如果您有疑慮 請逕自向農委會法規會請示 同時 當事人黃慶國也會將此第二次的申覆理由書 副本給農委會法規會 及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新北市深坑區公所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新北市政府朱立倫市長 新北市政府劉哲彰議員 農委會法規會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至善法律事務所張洪昌律師

 

 

新北市農業局針對有機農夫黃慶國的第二次申覆理由書的

 

第二次回覆函 來函照登

 

 

 

102年9月24日星期二 09:31 AM

 

陳情內容: 有機農夫黃慶國針對

 

新北市農業局第一次回覆函內容

 

第二次申覆理由書

 

內容請詳閱附加檔案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黃慶國],您好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102年9月12日陳情「有機農夫黃慶國針對

 

 

 

新北市農業局第一次

 

 

 

回覆函內容 第二次申覆理由書」,

 

 

 

本府說明如下:

 

 

 

查案土地係90年間經水土保持局異議複查結果屬

 

「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故參照68年航空照片、70年像片基本圖及70年

 

以前立碑實際使用測量面積等事實

 

 

 

補註為林業用地。

 

 

 

另本案業經先生於91年間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339號判決確定,

 

 

 

原臺北縣政府就深坑區土庫段賴仲坑小段249地號

 

土地補註為林業用地之行政處分

 

 

 

並無先生所陳有違反法令之情形。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編定管制科 許珮漩 本市境內

 

1999、(02)29603456分機3366)

 

 

 

依102年7月18日會勘記錄,現況有數座墳墓、建物一間

 

、水泥鋪面、以紅磚堆砌及填土石。

 

 

 

依102年9月5日會勘記錄,現況為修築供人通行之通路

 

(以紅磚及土石堆砌而成)。

 

 

 

案址屬林業用地,

 

 

 

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規定

 

無相關林業設施許可使用細目。

 

 

 

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7條第2款、第3款規定,

 

 

 

農業用地不得堆置與農業經營無關或

 

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

 

 

 

或鋪設非農業經營必要之柏油、水泥。

 

 

 

依先生102年8月28日申復理由書說明四:「(略)

 

 

 

本案249號土地並沒有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即本設施非作農業使用,

 

 

 

依102年9月5日會勘照片顯示,

 

該斜坡構造為通行使用,且紅磚坡壁以「水泥」固定,

 

 

 

非當事人所稱只單純用磚頭、沙子、碎石、

 

構造斜坡供人行進出通道,

 

 

 

即非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一項規定

 

「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

 

 

 

案址建物一間乙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4年9月13日農企字第0940147679號函:

 

「(略)查建築法第4條規定,該法所稱建築物,

 

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

 

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因此,倘非利用前開(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一項規定)

 

竹木、稻草等短期性農業生產有關之材料、

 

材質所搭建,且具有頂蓋(屋頂)、樑柱、牆壁或鋪設水泥地板等

 

 

 

建築結構物者,不宜認定屬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設施。」

 

 

 

故本案地號建物依本函釋不宜認定

 

屬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設施而得免申請。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林務科王郁文 本市境內1999

 

、(02)29603456分機3101)

 

 

 

 

 

經民眾向本府檢舉本市深坑區土庫段賴仲坑小段

 

249地號疑似有違規使用山坡地情形,

 

 

 

本府為了解現場狀況,於102年7月18日及

 

9月25日辦理現場勘查,

 

 

 

土地上現以紅磚堆砌及堆填土石修築供人通行之通路,

 

將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新北市政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

 

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135

 


案件查詢網址:http://talk.ntpc.gov.tw/search-1.jsp 

 

案件編號:1020912528

 

查詢密碼:k8xv

 

備註:此為系統發信,請勿回信。

 

新北市政府 敬上

 

 

有機農夫黃慶國針對新北市農業局第二次回覆函內容

 

第三次申覆理由書

 

有機農夫 黃慶國 第三次申覆理由書:

 

愚人農場黃慶國 地址:新市深坑區文山路二段25號 

 

電話:02-2664-0709 0937-842-200

 

電子信箱:adjssprm@yahoo.com.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26

 

發文字號:愚人農場深坑字第1020926001號

 

主旨:貴府權責機關山坡地保育科劉彥妤

 

第二次回復內容 與事實不相符

 

當事人有機農夫黃慶國 第三次申覆理由如下

 

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貴府第二次回函 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回覆郵件

 

; 時間:102.09.24(二) 09:31 AM 辦理

 

二. 貴府來函內容:

 

查案土地係90年間經水土保持局

 

 

 

異議複查結果屬「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故參照68年航空照片、70年像片基本圖及

 

 

 

70年以前立碑實際使用測量面積等事實

 

 

 

補註為林業用地。與事實不符 !!

 

 

 

          事實情況是:本案係徵土地249及250地號

 

 

 

依據台北縣政府中華民國90年9月5日 函

 

 

 

九十北府地用字第三二0六三二號公文

 

 

 

A. 說明:二 - - 本系爭249  250土地

 

 

 

於七十年依法公告編定為

 

 

 

" 山坡地保育區 暫未編定用地 "- -

 

 

 

所以 事實上249 250兩筆土地於民國七十年是:"未編定的土地"

 

 

 

B. 說明:二 - - 於八十年依據

 

 

 

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七十九年度辦理山坡地土地

 

                     

 

可利用限度查定為 : 宜農牧地 

 

 

 

使用地類別 補註為同區農牧用地

 

 

 

所以 事實上 區域計畫法 共分成十種使用分區

 

 

 

十八種使用地類別編定

 

 

 

其編定前 需要權責單位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辦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

 

 

 

然後地方政府 依據查定結果 編定使用地類別

 

 

 

再公告確定 始完成法律程序後 管制

 

                  

 

所以 查定 編定 公告 管制 為依法行政的四個必要程序 !!

 

 

 

所以 事實上 系爭249  250 土地 是民國八十年八月

 

 

 

才編定公告為農牧用地 然後 管制使用

 

 

 

C. 說明:二 - - 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九十水保企字第九0一八0六八三六號

 

 

 

函- - - 該兩筆土地原查定結果應予註銷

 

 

 

並改列為 " 不屬查定範圍內之土地 " 

 

                    

 

請依規定更正原查定與編定資料

 

 

 

所以 事實上 本案係徵土地 249  250土地

 

 

 

民國七十年 屬於 暫未編定土地

 

 

 

民國八十年八月 屬於 農牧用地編定土地

 

 

 

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 屬於 不屬查定範圍內之土地

 

 

 

台北縣政府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謄本

 

 

 

民國90年07月13日16時51分 所列印的公文書

 

 

 

深坑鄉土庫段賴仲坑小段249地號 及 250地號

 

 

 

登記簿謄本 使用地類別: 農牧用地 顯然違法

 

 

 

有偽造公文書 登載不實之嫌 應受刑法追訴 !!

 

 

 

三. 依據 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 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九十北縣店地用字第一五七一六 號

 

    

 

A. 說明:二  本所轄內深坑鄉土庫段賴仲坑小段

 

 

 

二四九 二五0 地號等二筆非都市土地

 

 

 

地目: 旱 其使用現況為 墳墓 道路 空地 倉庫

 

 

 

及 雜木林等使用  與事實有出入 !!

 

 

 

事實 確定使用情形是 : 新店地政事務所

 

 

 

實地測繪 249地號 與 250地號 的測繪圖 與 紀錄表

 

 

 

土地標示 賴仲坑小段249地號 面積:4646米平方 地目:旱 

 

 

 

土地使用現況: 

 

 

 

一. 墳墓 共44座 面積合計:1347平方公尺 

 

 

 

二. 道路 貫穿全部園區土地

 

 

 

三. 空地 全部為墳墓與墳墓之間的空地

 

 

 

四. 倉庫 15平方公尺 資材室

 

 

 

所以 249地號土地上 完全沒有一棵樹 完全沒有雜木林

 

 

 

同時 新店地政事務所 將墳墓使用情形

 

 

 

依立碑年區分 七十年以前 與 七十年以後 也與法律相違

 

 

 

事實是 249 及 250 兩筆土地

 

 

 

民國七十年 屬於 暫未編定土地 

 

 

 

民國八十年八月 屬於 農牧用地編定土地

 

 

 

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 屬於 不屬查定範圍內之土 

 

 

 

所以 系爭兩筆土地 從民國70年到民國80年8月

 

 

 

屬於未編定土地 既未編定 何來管制呢?

 

 

 

新店地政事務所 將墳墓使用情形 依立碑年區分

 

 

 

七十年以前 與 七十年以後 顯然與法律相違背 !!

 

 

 

B. 說明二: - - - - (民國80年8月)原使用編定為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九十年四月 其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經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 複查更正改列為

 

 

 

" 不屬查定範圍 "土地

 

 

 

 C.說明三. 按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與編訂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九 (二)說明8之(6) 規定:

 

 

 

其他土地依本款所定編定原則表辦理用地編定

 

 

 

查 編定原則表內 " 打勾 " 者 為 依使用現況編定

 

 

 

又 " 作業須知 " 九(二)說明10:  

 

 

 

一宗土地有數種不同使用現況 

 

均為其所屬使用分區所容許之使用者 

 

以使用面積已使用面積較多之使用現況為準 編定其用途 - - - -

 

 

 

D.說明四.( 註 原公文誤植為三 請更正 )

 

查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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