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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慶國的陳報與新店稅捐處來函 往返歷史紀錄關於9-7地號與9-39地號地價稅 事

黃慶國針對: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函第四次來函99.9.15 北稅新一字第09900032147號的陳報書:

敬啟者 陳雅慧小姐: 您好

來函副本 敬悉 !

謹陳報 副本受文者黃慶國的陳報書 意見如下:

1. 法律一般原則需 普遍 公平 不可以選擇性執法

     所以 敬請陳雅慧小姐 通知新店地政事務所 測量人員 務必須要將

     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7地號 整塊土地6159平方公尺 全部測量出來

     並且豎立界樁 繪出鑑界成果圖給與會的所有人員 包括黃慶國先生

2. 黃慶國先生的身份確認:

     一. 黃慶國是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現員之ㄧ 同時也是祭祀公業黃連山大房則奎柱柱代表

            所以 黃慶國是本件系爭土地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7地號的土地所有權人之ㄧ

     二. 黃慶國依據1895年清光緒20年黃連山死亡之後的財產分配鬮書: 仁字號財產分配約束字

            黃慶國繼承父親黃世雍 黃世雍繼承黃文章 黃文章繼承黃則奎  黃則奎繼承黃烏鍼

            黃烏鍼繼承黃連山 一脈相承 從無間斷 是目前9-7地號上 部份土地使用現況從民國80年至今

            從無間斷 從事農業使用現況的土地使用權人

3. 9-7土地 全部面積:6159平方公尺 敬請陳雅慧小姐 知會 新店地政事務所的測量人員

     務必在測量成果圖上 詳細標示所有不同使用情形的位置 型狀 及 詳細面積

     並且將成果交付與會所有人員各執一份

4. 根據 台北縣政府 城鄉發展局 民國79年4月9日 國土資訊系統工作 作業計畫綱要:

     壹: 法律依據及行政指導原則 第三項: 行政指導原則 第三款: 轉(展)繪成果疑義處理原則

     第四條: 承認已開闢或成形已久之現況原則 得知 土地使用權人 不必負舉證責任 政府一摡承認 !!

     而貴處所提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要土地使用人負舉證責任是乎與其母法規定有違!!

5. 整個會勘紀錄 敬請給黃慶國一份

以上

黃慶國 陳報 99.9.23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 來函照登 (第四次來函)

 

受文者: 黃慶國先生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稅新一字第0990032147號

 

地址: 23147縣政府新店市行政街11號2樓

 

承辦人: 陳雅慧

 

電話: (02)89148801

 

傳真: (02)29118914

 

電子信箱: ab4055@ms.tpc.gov.tw

 

主旨:茲為地價稅稽徵業務需要 為查明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7地號1筆土地使用情形

 

         謹訂於99年10月12日下午2時前往現場勘查 屆時請 貴管派員至本分處第一股會合

 

         惠予協助辦理現場會勘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黃慶國先生99年9月8日 Email陳報書辦理

 

          二.副本抄送黃慶國先生:是日請惠予協助辦理現場勘查事宜

 

正本: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 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副本:黃慶國先生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

 

 

黃慶國針對: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99年9月7日第三次來函的陳報書如下

 

主旨: 依貴處99年9月7日來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北稅新一字第0990029566號

 

黃慶國 陳報書如下:

 

一. 本人 黃慶國於99年8月24日 的Email陳報書 已經說明非常清楚

 

      關於 祭祀公業黃連山所有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7地號土地 6159平方公尺 ( 1863坪 )

 

      其中 本人黃慶國 因為民國80年舉家從台北市 遷回深坑老家現址居住 繼承深坑黃家祖傳家業

 

      務農維生 經營有機農場 並且 根據: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獲得 國家有機農場 有機農產品生產驗證證書 驗證證書:0171號

 

      從民國80年直到今天民國99年 從不間斷

 

二. 根據: 台北縣政府 網站資料 :

 

                 國土資訊系統時空背景 :

 

                 一、依據:

 

由以上 台北縣政府 城鄉發展局 網路資料得知:

 

第壹條 : 法令依據及行政指導原則

 

第三項 :  行政指導原則 :

 

第(三)款 : 轉(展)繪成果疑義處理原則

 

第4點 : 承認已開闢或形成已久之現況原則 

 

 

 

( 黃慶國註: 第四點: 承認已開闢或形成已久之現況原則 與  

 

台北縣政府 所訂定之: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子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第一條: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母法)(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五條:  第二項 : 第二款 :  農業設施得為從來使用 立法意旨 相符 !! )

 

 

 

台北縣政府 從民國79年起 推動: 國土資訊系統 工作

 

並委託:遙測專家:  台南國立成功大學 航測系 王蜀嘉 教授

 

於民國83年 在本人黃慶國的居住現址 架設 衛星遙測衛星發射系統 及衛星座標校正點

 

拍攝 台北縣的衛星航測圖

 

隔年 民國84年 台北縣政府根據此一台北縣的衛星航測圖

 

製作 台北縣都市計畫航測地形圖精簡版 編號: 5237 及 5137

 

台北縣衛星航測圖上 就已經有 麻竹寮小段9-7地號上

 

黃慶國所使用的部份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及灌溉蓄水池

 

由台北縣的衛星航測圖 就可以證明 在民國83年衛星航測圖拍照之前

 

麻竹寮小段9-7地號其中 由黃慶國所使用的土地 是從事有機農場使用證明

 

完全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農地農用的規定 以及

 

台北縣政府 城鄉發展局 :

 

第壹條 : 法令依據及行政指導原則:

 

三 行政指導原則:

 

(三) 轉(展)繪成果疑義處理原則:

 

4.承認已開闢或形成已久之現況原則 

 

以上 陳報 敬請 上台北縣政府網站查詢 確認 參酌 !!

 

另外 根據 中華民國 修正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的民法:

 

第 一 編 總則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第 146 條: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47 條: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以上 中華民國 民法的法律規定:

 

公法上 請求權 最長時效為: 15年  

 

由 民法第125條 :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得知 黃慶國 從民國80年起 回深坑鄉老家 繼承黃家祖業 經營有機農場 至今已經20年 從不間斷

 

已經超過公法上 最長的請求權時效:15年規定 敬請 參酌 !!

 

以上 陳報

 

黃慶國 敬上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函 99.9.7來函照登(第三次來函)

 

受文者:黃慶國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北稅新一字第0990029566號

 

主旨: 台端陳報祭祀公業黃連山所有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7地號土地

 

           符合農業使用一案 仍請惠予依本處99年8月20日 北稅新一字第0990027615號函

 

           提供 "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 或相關證明俾憑辦理 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台端99年8月24日Email陳報書辦理

 

    二. 台端對本函內容有不明瞭或疑義 請於文到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向本處新店分處第一股承辦人查詢更正

 

正本: 黃慶國 先生

 

副本: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第一股

 

 

 

黃慶國 針對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99年8月20日 函(第二次來函) 發文字號: 北稅新一字第0990027615號 的陳報書

 

敬啟者:

 

貴處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稅新一字第0990027615號 函

 

黃慶國 敬覆 陳報書如下:

 

一. 祭祀公業黃連山 所有 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7地號土地 面積:6159平方公尺

 

      地籍圖上的確定位置 敬請先會同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使用權人 地政事務所的土地鑑界測量人員

 

      到現場鑑界 再依據鑑界測量成果圖 始能夠確定 9-7地號土地的位置

 

二. 黃慶國係 黃連山大房第二柱 黃則奎柱的柱代表

 

       黃連山的財產 於西元1895年 清光緒20年 黃連山過世時 將所有財產鬮分 寫成:

 

       仁 義 禮 智 忠 信 六本 財產分配約束字  大房取得: 仁字號財產分配約束字 所分配到的部份

 

       黃連山傳給大房黃烏鍼 黃烏鍼傳給黃則奎 黃則奎傳給黃文章 黃文章傳給黃世雍 代代相傳

 

       黃慶國 於中華民國80年 由台北市舉家遷回深坑鄉麻竹寮現址居住 繼承父親黃世雍的祖傳家業

 

       直到今天 從無間斷

 

三. 黃慶國在麻竹寮的現址 經營有機農場 從民國80年到今天民國99年 從無間斷

 

       並且領有國家 農委會所頒發的 經過 TAF 所認證通過的 慈心基金會 驗證通過的有機農場驗證證書

 

       有機驗證證書編號: 0171號 (註: 貴處 可以上 農委會官方網站查詢 確認 )

 

       有機農場的土地土壤 及 灌溉水源 及 有機蔬菜 都必須經過國家 最嚴格的檢驗通過

 

       黃慶國經營的有機農場 經過國家有機驗證的面積有: 0.5233公頃 大約:1582坪

 

       農委會要通過黃慶國的有機農場驗證 非常嚴格 舉凡經營規模 灌溉用水 土壤檢測 農耕用具

 

       有機農耕技術 採收集貨集後處理 降溫儲存  ----等等 都有嚴格規範 都要符合農發條例第三條

 

       第 10項 及 第12項的規定

 

四. 有機農耕耗時費力 非常辛苦 是農委會重點發展的產業項目之ㄧ

 

      有機農場需要大量人力投入 需要大量農耕機具的投入

 

      貴函 所謂的鐵皮屋 乃是黃慶國經營有機農場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

 

      提供給黃慶國的兒子們務農居住之用 及 擺放有機農業生產的機器 及 農業資材之用

 

      完全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10項 及 第12項的規定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99年8月20日 函(第二次回函) 發文字號: 北稅新一字第0990027615號 ----來函照登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函

受文者 : 黃慶國 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稅新一字第0990027615號

主旨: 台端陳報祭祀公業黃連山所有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段9-7地號土地符合農業使用一案

           請惠予提供 "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 " 或相關證明 俾憑辦理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北縣政府農業局99年8月12日 北農牧字第0990759120號函暨台端99年8月4日

        Email陳報書辦理

  二.有關台端陳報 祭祀公業黃連山所有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7地號土地興建鐵皮屋

        水池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項農業使用規定一案 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

        核發證明辦法第五條規定略以:

       " 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 且無第6條及第7條所定情形者  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二. 農業用地上設施有農業設施 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ㄧ:

        (一) 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 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 免附建築執照

        (二) 農業設施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

        三.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 並檢附農舍之建築執照 "

      請惠予提供相關資料 俾憑辦理課徵田賦事宜

 三.台端對本函內容有不明瞭或疑義 請於文到30日內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向本處新店分處第一股承辦人查詢更正

正本:黃慶國先生

副本:祭祀公業黃連山 派下員 黃種智先生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第一股

 

黃慶國針對: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99年7月30日函(第一次來函):發文字號:北稅新一字第0990025671號的陳報書

陳報書內容:

1. 祭祀公業黃連山 乃是愚人的六世祖

     清光緒20年 西元:1895年 黃連山過世 其六大房子孫 齊聚ㄧ堂

     同立 : " 仁 義 禮 智 忠 信 " 六本財產分配約束字 內容詳載 黃連山本人所有財產

     及  黃連山的父親 : 黃炎仁 留給黃連山的1/4 財產份額

     及  黃連山的祖父 : 黃世賢 留給黃炎仁的 1/5 財產份額 再由其中的 1/4財產份額

     還有 黃連山的曾祖父 : 黃成章 留給 黃世賢的財產 等等

     黃慶國 是 黃連山的大房後代子孫 所以 領有: " 仁字號財產分配字 "

     此 仁字號財產分配字 內容規定 :各房子孫 分房掌管 使用 所分配的土地財產

     依照當時的習慣法 黃連山的大房 分別取得 當時所分配的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自無疑慮 !!

     黃連山大房傳給黃則奎   黃則奎傳給黃文章   黃文章傳給黃世雍   黃世雍傳給黃慶國

     仁字號財產分配約束字 : 所分配的土地的使用權及所有權 自無疑慮 !!

2.民國71年 黃世買向政府申報 將 黃連山的財產 其中的38筆土地 成立 : 祭祀公業黃連山

    並且完成登記土地所有權人 變更為: 祭祀公業黃連山  並且擔任管理人

    所以 根據土地法規定 : 不動產土地以登記為原則 未經登記 不生效力 已經完成登記 具有絕對效力

    所以 從民國71年起 祭祀公業黃連山的38筆土地 包括 麻竹寮小段9-7地號

    所有權人為: 祭祀公業黃連山 無誤 !!

    土地法規定 : 所有權的登記 不影響: " 使用權的權利 "  "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

    因此  黃慶國 先生 依據: " 仁字號財產分配約束字" 所分配取得的黃連山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包括 : 麻竹寮小段9-7地號 其中的一部份 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自無疑慮!!

    其中 麻竹寮小段9-7地號 在民國71年所有權人登記變更成: 祭祀公業黃連山

    並不會影響黃慶國對於麻竹寮小段9-7地號 部分土地的使用權 !!

3.根據稅法規定 : 土地 及 房屋的地價稅 應該向土地所有權人徵收 自無疑慮

     從民國71年起 麻竹寮小段9-7地號 的所有權人是 : 祭祀公業黃連山

4.根據: 北稅新一字第0990025671號 公文

    說明:

         三.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是依據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 拍攝正射影像圖 ----等等

                根據 土地地籍相關規定 航照圖只能夠當做參考之用

                正確的地籍 需要地政機關的實際測量為準 相關面積 也應該以地政機關實際測量為準

                本土地 麻竹寮小段9-7地號 根據土地登記簿滕本 面積: 6159平方公尺

                本土地 麻竹寮小段9-7地號 根據地籍圖 其地形非常崎嶇曲折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理應先會同土地所有權人 及 新店地政事務所 及 土地使用權人

                現場 實際鑑界測量 確定本土地的實際確定位置之後

                才能夠確定本土地的使用情形 還有不同使用情形的面積大小

                 還有

                  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7地號1筆土地

                  經現場勘查部分土地面積2200平方公尺

                  興建鐵皮屋及供水池等非作農業使用---- 等等

                  根據: 農業發展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
      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
        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
        、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一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
      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
      、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
      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
本土地 麻竹寮小段9-7地號 部分土地 興建的鐵皮屋及供水池 
都是符合農發條例第三條 第一二項的農業使用規定
依法實際供農作 養殖 保育 及 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 畜禽舍 倉儲設備 曬場 集貨場 農路
灌溉 排水及其他農用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 冷凍(藏)庫 農機中心
集貨場 檢驗場 等等 農業用途
所以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可能因為對農業或是農業使用不了解或是誤解
才會有所認知的不同見解 
以上
黃慶國 陳報書 敬請參酌!

 

 

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99年7月30日函(第一次來函):發文字號:北稅新一字第0990025671號 來函照登

受文者: 正本 祭祀公業黃連山 派下員 黃種智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稅新一字第0990025671號

速別:普通

主旨:貴祭祀公業所有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7  9-39地號等2筆 原課徵田賦土地 

         經查未符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 應改案依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詳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處99年加強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細部計畫辦理

二.按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略以:{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者 徵收田賦 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 限作農業用地者......} 及財政部79年6月18日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釋:{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 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 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 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又按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略以:{依法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 其核課期間為5年 在核課期間內 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 應依法補徵}

三.貴祭祀公業所有深坑鄉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9-7地號1筆土地 經現場勘查部分土地面積2200平方公尺興建鐵皮屋及供水池等非作農業使用 且依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91年1月拍攝正射影像圖所示 該等土地於91年1月即已非做農業使用 依上開規定應自92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並補徵未逾核課期間之94年至98年地價稅

四.另同地段9-39地號土地經本處新店分處97年6月12日現場勘查興建鐵皮屋 非作農業使用 依上開規定應自98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五.檢送 貴祭祀公業所有上開土地94年至98年地價稅補徵繳款書 (補徵稅額合計23萬4686元) 及更正後課稅明細表各5份 請依限繳納

六.貴祭祀公業對本函內容有不明瞭或疑義 請於文到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本處新店分處第一股承辦人查詢更正 如對地價稅補徵稅額不服 請闡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最早補徵年度(94年)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 得連同其後年度(95年至98年)之補徵稅額一併向本處(地址: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43號)申請復查 或分別於各該補徵年度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 向本處申請復查

副本: 祭祀公業黃連山 所有派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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