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黃連山鬮分土地9-7地號及9-4地號土地 事件 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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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10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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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種豐
昨天祭祀公業有寄信說到你(黃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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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慶國
詹律師先提訴訟 再去法院調解
清光緒20年
黃連山所有財產都已經鬮分給六大房
各房各管 分管協議
各房使用自己的鬮分土地部分
都具有法律上合法使用權力
100多年來都沒有改變過
代代黃家人都遵守六大房鬮分分管協議書
黃慶國是黃連山大房子孫
黃慶國是合法使用六大房鬮分分管協議的大房土地
並非無權占用土地 核先敘明!
日據時代 深坑黃家先祖們
又將已經六大房鬮分分管協議書的部分土地
重新登記為祭祀公業黃連山
是為避免日本政府抽田賦稅
同時 這樣做只是將土地所有權重新登記
並且訂下規約祭祀公業黃連山土地由六大房均分
同時六大房各房鬮分協議分管的土地使用權仍屬於六大房各房各管各房所鬮分土地
100多年來都沒有改變過
大房黃慶國使用大房鬮分分管協議的土地
經營有機農場並取得國家有機農場驗證證書
且依據台北縣政府的法律規定:
台北縣政府 城鄉發展局 :
第壹條 : 法令依據及行政指導原則:
(三) 轉(展)繪成果疑義處理原則:
4.承認已開闢或形成已久之現況原則
政府對於已開闢或形成已久之現況 採一概承認之原則
也就是說 只要民國83年以前已經存在的農業經營不可分的設施
民眾不必負舉證責任 航照圖上有的農業設施政府採一概承認原則
所以 9-7黃慶國使用部分的土地及9-4全部土地 均屬於農地農用免税
黃棟樑恐有刑法偽造文書罪及刑法加重毀謗罪以及刑法304條強制罪之虞 !!
一切等訴訟判決確定之後 再依確定判決 對黃棟樑提起刑事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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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種豐
那只好等判決才能离—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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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慶國
深坑黃家歷代財產都是鬮分而非訴訟 黃棟樑一定會自作自受 !!
黃慶國 後記:
( 一 ). 黃連山的所有財產土地在清光緒20年全部分成六份
全部鬮分給六個兒子 而且還立下仁 義 理 智 忠 信 六個字號給六大房子孫
各房各管協議分管各大房的土地及財產部分
所謂鬮分就是先將全部財產分成六份
經過全體六大房的子孫一起評論都一樣價值
沒有一份佔便宜 沒有一份會吃虧
然後用抓鬮方式 公平分配財產
(各房獲得自己房的鬮分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
(1894--2014) 120年來都沒有人異議 !!
日據時期 為避免日本政府抽田賦稅金
深坑黃家先祖們設立祭祀公業黃連山
重新將黃連山遺產所鬮分給每一大房的一部分土地
重新登記為祭祀公業黃連山名下 當時日本政府允許祭祀公業土地免稅
及至 國民政府來台
深坑黃家先祖們為避免農田被國民政府徵的收耕者有其田政策
(註: 日據時期與國民政府時期 祭祀公業黃連山土地不完全相同)
再依據土地法:
祭祀公業可以擁有六甲田加上六甲旱地不會被徵收
個人依土地法規定只能擁有三甲田加上三甲旱地 多餘的田地旱地都會被徵收 !!
才會有已經在清光緒20年黃連山所有財產都已經鬮分完畢
各房協議分管各房各管每一房的糾紛土地之後的
再將各房所鬮分得到的部分土地 登記祭祀公業黃連山之事
中華民國土地法規定:
土地所有權的登記不能妨害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這是法律規定 !!
( 二 ). 清朝時期土地未經測量沒有地籍圖也沒有地號
土地測量是到了日本時代由日本人設的
清朝時期土地大多以山脊分水嶺 或是 水道河道水溝 或是種樹種竹子為界
所以 清光緒20年 鬮分黃連山的所有土地及財產時
大房(黃連山長子黃烏鍼)抽到第四鬮分得麻竹寮頂厝左畔(由黃連山祖厝屋裡往外看的左畔)
包括黃連山祖厝左畔及黃連山祖厝左畔的農地及旱地
並且 往西大概以現今圍牆外兩棵樟樹大樹址為界
當時二房鬮分到麻竹寮下厝右畔
當時三房鬮分到麻竹寮下厝左畔
所以日據時代土地總測量時 :
將頂厝左畔大房鬮分得到的田(9-7地號一部分)
及下厝二房鬮分得到的右畔的田(9-7地號一部分)
及下厝三房鬮分得到的左畔的田(9-7地號一部分)
共同組成一個地號 一起併入9-7地號
可是 從1894年起到今天2014年止的120年來
三個大房各管各房鬮分的9-7地號的自己大房的部分土地
三個大房的子孫從來沒有任何人有異議 !!
這是深坑黃家後代子孫 代代相傳
尊重信賴信守清光緒20年鬮分書的分管協議效力 !!
黃棟樑無端推翻鬮分書的效力 多行不義 終將自作自受!!
還有 麻竹寮頂厝右畔有兩小塊土地9-4地號及9-5地號
自古以來都是大房黃烏鍼後代子孫在耕作使用
這樣好像與鬮分書的頂厝左畔有違背
經過黃慶國請教黃家宗親長輩後
黃慶國得知9-4地號及9-5地號土地是鬮分書裡所記載 :
除抽起大孫租外 分成六份
9-4地號及9-5地號 就是專屬大房的大孫租土地與其他五房宗親無關係 !!
一併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