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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慶國針對2010.08.20台北縣政府回覆投訴人黃慶國根據縣政府回函

再一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第三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黃慶國針對2010.08.20台北縣政府回覆投訴人黃慶國根據縣政府回函 再一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第三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2010/09/05 10:08

黃慶國針對2010.08.20台北縣政府回覆投訴人黃慶國根據縣政府回函 再一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第三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台北縣政府 周縣長:您好

黃慶國針對2010.08.20台北縣政府回覆:

投訴人黃慶國根據縣政府回函再一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第三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根據: 2010.08.09 台北縣政府縣長信箱 回覆:黃慶國 指控 深坑鄉公所 公告 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台北縣政府回覆函內容:()

如果整個事件 果真如縣政府回覆函所言經查係因 黃種智 先生於981231提出「祭祀公業黃四房」申報,因經本縣深坑鄉公所審查其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尚有缺漏請 黃種智 先生補正---  (餘略)

那麼 深坑鄉公所理應將 黃種智 君981231的派下員之戶籍謄本尚有缺漏的申請書退件 請其補件即可 怎麼會:  始由 黃種智 先生再以9918申請書向本縣深坑鄉公所申請協助查明「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員戶籍資料 "甚至 台北縣政府的回覆函擅自認定:  黃種智9812319918申請書,均係屬同一申請案

深坑鄉公所及台北縣政府此舉 完全違反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的立法原義 就是每一次不同時間的申請書都要符合第八條的法律要件!!

其它 深坑鄉公所關於祭祀公業黃四房公告的違法情事

詳見:附加檔案資料在本文最下方

 

敬請 台北縣政府 徹底調查其中不法情事 善盡監督及輔導之責

否則 黃慶國 將會將整個案件 向檢調單位 檢舉告發 特此函告!! 

 

附加檔案詳細資料如下:

 

黃慶國投訴指控 深坑鄉公所涉嫌違反刑法第 一五  偽造文書印文罪

敬啟者:
根據:990211 深坑鄉公所公告 祭祀公業黃四房的財產清冊 
申報日期:中華民國981231
  :祭祀公業黃四房 黃種智
 :台北縣深坑鄉埔新村28鄰文化街841713
黃種智申報 祭祀公業黃四房 台北縣中和市 合計有兩筆土地
1.
台北縣中和市景平段17地號
2.
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744地號
經過 向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 申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所有權人:祭祀公業黃四房 尚有台北縣中和市 兩筆土地 未申報
1.
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2-0000地號
2.
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3-0000地號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2: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3: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 一五  偽造文書印文罪)213: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 地政機關:權利人總歸戶清冊
查詢基準日民國0990902
列印日期民國0990902122037
歸戶類型:全部
資料核發機關: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
統一編號: *FH0024196
姓名:祭祀公業黃四房
地址:(空白)
土地所有權:
台北縣中和市景平段0017-0000地號 面積:269.48平方公尺 登記次序:0001權利範圍1/1
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2-0000地號 面積:44.11平方公尺 登記次序:0001權利範圍1/1
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3-0000地號 面積:33.40平方公尺 登記次序:0001權利範圍1/1
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4-0000地號 面積:101.28平方公尺 登記次序:0001權利範圍1/1
根據以上資料
黃種智先生於 民國981231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六條:以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員的身分辦理申報
黃種智先生於 民國981231日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
第六條之祭祀公業 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
.推舉書 但管理人申報者 免附 
沿革
.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派下全員系統表
.派下全原戶籍謄本
.派下現員名冊
.原始規約 但無原始規約者 免附
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指的就是地政機關權利人總歸戶清冊
此一證明文件 地政機關的權利人總歸戶清冊 乃是一種 電腦網路公開的資料
任何人 都可以輕易上網查詢得知
因此 深坑鄉公所990211 公告 祭祀公業黃四房 財產清冊 明顯有觸犯刑法第213條的嫌疑
本人 特此函告 
敬請 : 深坑鄉公所 於文到15日內 撤銷 祭祀公業黃四房的所有公告事項
否則 本人將檢具所有資料 向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 提出告發

 

愚人後記:

 

 黃慶國針對2010.08.20台北縣政府回覆:投訴人黃慶國根據縣政府回函 再一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第三次投訴深坑鄉公所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 違法情事
2010/9/5(日) 上午10:03
 
寄件者:
將寄件者加入至通訊錄
 
 
收件者:
adjssprm@yahoo.com.tw
 
親愛的網友[黃慶國],您好
本確認信函為系統自動寄發之確認信函,請直接透過點選下面的網址連結,不要針對此郵件直接回覆。
*.請務必點選 http://talk.tpc.gov.tw/confirmCase.jsp?num=0990905034&pass=R0Kb
  以完成案件登錄之確認。
*.請牢記[案號]與[密碼]以利後續之查詢
  案號:0990905034
  密碼:R0Kb
  查詢網址:http://talk.tpc.gov.tw/contentDetail-1.jsp?caseNum=0990905034&pass=R0Kb
                                    臺北縣政府 敬上
 

縣長信箱受理通知,案號:0990905034

2010/9/5(日) 上午11:29
 
寄件者:
將寄件者加入至通訊錄
 
 
收件者:
adjssprm@yahoo.com.tw
 
親愛的縣民您好:
臺北縣政府縣長信箱受理通知
※請牢記[案號]與[密碼]以利後續之查詢
  案號:0990905034
  密碼:R0Kb
  查詢網址:http://talk.tpc.gov.tw/contentDetail-1.jsp?caseNum=0990905034&pass=R0Kb
                                    臺北縣政府 敬上
 
2010/9/13(一) 下午4:17
 
台北縣政府回覆函  來函照登:
 
寄件者:
將寄件者加入至通訊錄
 
 
收件者:
 
回覆內容:
 
親愛的縣民朋友您好:   
 
為  台端申訴本縣深坑鄉公所處理「祭祀公業黃連山」
 
派下員變動公告徵求異議之公告文日期有誤及違反公文程式條例一案,
 
敬復如下: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員變動公告事宜權責機關為鄉
 
(鎮、市)公所,
 
查「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員變動公告,經本縣深坑鄉公所依權責核處在案。
 
經本府向本縣深坑鄉公所再次查證,
 
該所係以99年6月10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7468號公告
 
及99年6月10日北縣深民字第0990007470號函辦理
 
「祭祀公業黃連山」派下員變動公告徵求異議在案,
 
故  台端如認有違法或不當者,應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感謝台端來函,敬祝  台安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聯絡電話:本縣境內1999、(02)29603456分機8112 承辦人:朱林華鳳
 
正本: 副本:

查詢網址:http://talk.tpc.gov.tw/search.jsp 
                                    臺北縣政府 敬上
 
愚人後記:
 
台北縣政府 周縣長:您好
 
謝謝貴府的回覆!
 
可是 貴府的回覆公文 文不對題 !!
民政局 朱林華鳳小姐 對於本人的投訴 :
 
指控本縣深坑鄉公所 關於 公告祭祀公業黃四房的種種違法情事
 
違反中央法規情事  一概視而不見 敷衍了事 顯然已經不適任其職 愧當公務員
 
本人將會載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四次投訴!!
 
同時 本人將會寄出存證信函給貴府朱林華鳳小姐
 
同時 副本給台北縣政府 周縣長 及 內政部 中部辦公室 基層建設課
 
並且 檢附所有的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違法的公文當證據
 
以上 
 
投訴人 黃慶國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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