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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草稿:深坑鄉公所涉嫌違反:刑法第 一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存證信函草稿:深坑鄉公所涉嫌違反:刑法第 一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2010/09/04 15:39

存證信函草稿:深坑鄉公所涉嫌違反:刑法第 一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正本: 深坑鄉公所

          黃種智先生

副本: 台北縣政府

敬啟者:

根據:99年02月11日 深坑鄉公所公告 祭祀公業黃四房的財產清冊

申報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申  報  人:祭祀公業黃四房 黃種智

住        址:縣深坑鄉埔新村28鄰文化街84巷17號13樓

黃種智申報 祭祀公業黃四房 台北縣中和市 合計有兩筆土地

1.縣中和市景平段17地號

2.縣中和市秀山段744地號

經過 向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 申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所有權人:祭祀公業黃四房 尚有台北縣中和市 兩筆土地 未申報

1.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2-0000地號

2.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3-0000地號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一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 地政機關:權利人總歸戶清冊

查詢基準日: 民國099年09月02日

列印日期: 民國099年09月02日12時20分37秒

歸戶類型:全部

資料核發機關: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

統一編號: *FH0024196

姓名:祭祀公業黃四房

地址:(空白)

土地所有權:

台北縣中和市景平段0017-0000地號 面積:269.48平方公尺 登記次序:0001權利範圍1/1

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2-0000地號 面積:44.11平方公尺 登記次序:0001權利範圍1/1

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3-0000地號 面積:33.40平方公尺 登記次序:0001權利範圍1/1

台北縣中和市秀山段0744-0000地號 面積:101.28平方公尺 登記次序:0001權利範圍1/1

根據以上資料

黃種智先生於民國98年12月31日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六條:以祭祀公業黃四房派下員的身分辦理申報

黃種智先生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八條:

第六條之祭祀公業 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推舉書 但管理人申報者 免附

二. 沿革

三.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 派下全員系統表

五.派下全原戶籍謄本

六.派下現員名冊

七.原始規約 但無原始規約者 免附

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指的就是地政機關: 權利人總歸戶清冊

此一證明文件 地政機關的權利人總歸戶清冊 乃是一種 電腦網路公開的資料

任何人 都可以輕易上網查詢得知

因此 深坑鄉公所99年02月11日 公告 祭祀公業黃四房 財產清冊

明顯有觸犯刑法第213條的嫌疑

本人 特此函告

敬請 : 深坑鄉公所 於文到15日內 撤銷 祭祀公業黃四房的所有公告事項

否則 本人將檢具所有資料 向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 提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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