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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坑黃家祖訓 永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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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話簪纓紫雲家規(一) ╴族譜的記載

黃秀鳳·2016年2月5日.

※緣起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這句話,大部分國人耳熟能詳,琅琅上口。國法,是明文記載的法規命令,人人有共識;至於家規為何?一般人恐怕很難說得具體明白! 在過去大家庭的社會結構下,族人群聚而居,一個大家族,不僅人口眾多,成員多元,尙有家族共有的家產,權利義務關係複雜,若放任其自然發展,則難免糾紛頻繁,問題叢生,由此妨礙家族的發展。為維持家族次序並促進其繁榮發展,便須有一套可資共同遵循的遊戲規則作為規範,卽所謂的「家規」或「族規」。 
前幾年,在翻閱「簪纓紫雲族譜」(註i)時,生平首次看到本家的「族規」,雖說是族規,但族是以家為基礎,經累世發展而成的族群,在古早族人互動密切的大家庭背景下,族規幾乎等同於「家規」。 族譜係進益公(紫雲卅三世,安溪鎮撫十二世,台灣簪纓第三世)於光緒四、五年間返回安溪謁祖修葺祖屋祖墳時,從祖譜中選擇與簪纓紫雲黃家有關的部分抄錄攜回的(附圖1),該譜係於清乾隆卅年經廷軒公所(紫雲卅一世,鎮撫十世)重修,其中族規,究竟由那位先人於何時制定,譜中未載。 有幸目睹先輩手抄的「族規」,感覺因緣稀有難得,於是,就理解所及,選擇重點,加以條列整理,寫成白話文,以與有緣人分享。 
※族規內容 紫雲黃氏族規計有四事十則:(簪纓紫雲溯源相簿參看) 
一、尊祖敬宗三則:主要係祭祖攸關事宜。
(一)祠堂祖墳宜適時維修:祖先祠堂或祖墳如有損壞,值年人必須召集族人共同商議,籌措資金,加以修葺,不可拖延懈怠,任其傾圮。 
(二)須按時依規定祭祖
1.每年二次,於仲春、仲秋分別在祠堂、墳墓所在舉辦。 
2.祭祀用品由當年輪值的一房準備。 
3.祭祀時,原則上由有官爵的行獻灌禮(註ii),如無有官爵者,則由宗孫(註iii)處理,念祝文時必須據實說明自己是第幾世裔孫。 
(三)參與祭祀者必須虔敬
1.祭祀前一日需齋戒沐浴,一心誠敬。 
2.臨祭時要衣冠整齊,儀容莊重,不可隨便。 
3.祭祀完畢後,族人聚餐,必須按照尊卑順位,從容入座,不可喧嘩,或縱情飲酒。
二、篤愛敦睦一則 
1.族人必須互相友愛恭敬,尊長撫恤卑幼,卑幼恭敬尊長。
2.族人不可相互訴訟,若有嫌隙,長輩們要出面調解。
3.若有人趁他人失和,挑撥離間,其他族人可以在祖廟中宣布他的罪狀並加以責罰,甚至與他斷絕關係。
三、崇教獎才四則
(一)重視啟蒙教育: 
1.小孩在七八歲時就要入小學就讀,以作為未來進修大學的基礎。
2.教師要慎選學養俱優的,不可礙於人情請託,就隨意聘用不適格的。 
(二)父兄要留意子弟的資質,因材施教 
1.若是資質聰穎、胸懷大志又勤學的,就要盡力栽培,以便將來功成名就,光耀門楣。 
2.倘若資質平庸又無心向學,就不需要勉強,要讓他早日改學其他技能,以便未來謀生之用。 
(三)父兄對於求學中的子弟要勤於督導,不時讓他們在公眾前集合,陳述義理,如果有表現不錯的,就贈送紙筆等作為獎勵。 
(四)對於不肖者的處分
1.宗族中子弟若有不守本分,賭博、淫亂、結交惡人、為非作歹的,族長必須召集族人,對他加以開導,令其改過自新。
2.倘若勸導無效,就在家廟宣布他的罪狀並加以懲罰。 
3.倘若處罰也無效,就將他送官法辦。 
四、務本尚儉二則
(一)子弟們必須學習一技之長
1.子弟們應學習一技之長,無論作學問、或學習農業、經商,都需用心,不可優遊歲月,一事無成。 
2.倘若不務正業,一味興訟,圖作錢糧收頭(註iv)或營謀作錢糧解戶(註v),皆能連累親族,族人就要召開親族會議來阻止他,或將他送官法辦,不得姑息。 
(二)婚喪皆宜節省用度 
1.凡有嫁娶,必須衡量自己的經濟能力,節省用度,不可過度奢糜,致使嫁娶兩方感到負擔沉重。 
2.喪禮必須秉持誠心辦理,依照一般的習俗規矩就好,無須鋪張作佛事,以免喪家身心疲累。
※紫雲家規的旨趣 
古早的紫雲族規,是在封建時代與大家庭的社會結構下,為了有效維持家族秩序,以儒家思想為基礎所定的家法,主要內容有慎終追遠、因材施教、和睦家族、勸學懲惡等,時至今日,百千年前的思維,其中固然有依舊實用的,卻免不了也有不合時宜的,無法完全符合當代的思潮。
一、祭祀活動,顯然深受儒家慎終追遠思想的影響,時至今日,由於信仰的多元,每個人對於祭祀,見仁見智,各有不同看法。又祭典中的聚餐活動,固然可以連絡族人感情,凝聚族人力量,但是若無固定的公款(通常是祭祀公業的收入)支應,恐怕不易落實。不過祭祀所表徵的「食果子拜樹頭」「飲水思源」意涵,我以為還是值得肯定的。
二、在教育上,紫雲黃氏不免於流俗,有些士大夫觀念,以金榜題名,求取祿位,光耀門楣為首要目標。不過也相對務實,不認為科考功名是唯一的出路,因此對於那些「不是讀書的料」,便要他們及早學習其他技能,以為日後謀生作準備,畢竟古早能金榜題名的聊聊可數,一般人不是光啃書本就能填飽肚子的!這種因材施教的思維與近代民主國家的教育理念相當吻合,較諸今日的台灣,學歷掛帥、博碩士滿街跑,失業或學非所用者,所在多有的情況,族規的規範顯然務實得多,只不過當時只有「四書五經」被納入教科書中,讀這類書的在各種行業的粗分類中,被單獨列為一類,稱作「士」。其實那個行業不需教育?只是在過去科舉制度下,其他的百工技藝並未見納於正統教育範疇中,與現代分門別類為眾多科系有所不同。
三、有關婚喪典禮部份:規定須衡量經濟能力,樽節開支,旨在體恤當事人家庭,避免造成其財力體力上的不堪負荷,是相當人性化的,立意良好。 
1.對於婚禮的開銷,加以約束,須以個人經濟能力所及為限,以免雙方家庭負擔過重,合情合理。
固然,婚姻是人生大事,婚禮不好草率辦理,不過,若不衡量自家經濟狀況,一味講究排場,以致影響及日後生計,乃至因此而舉債,是十分不妥的。 在我所贈送給北市文獻會的古契中,就有這樣的案例:明治38(西元1905)年,一位辛勤耕種的農民,為了籌辦兒子的婚事,將賴以維生的耕地設定抵押,向先祖父借了一大筆錢╴龍銀三百大圓(註vi)(註vii)。沒幾年,地主因無力償還債務,失去了田地,(註viii)一家生活陷入清苦。為了籌辦喜事,卻因此衍生悲劇,實在令人扼腕!在教育普及、婚姻自主的今日台灣,男女雙方當事人變得理性務實,在婚禮的籌辦上,通常會考量雙方的財務狀況,樽節開銷,類似上述的悲劇也逐漸消聲!這也正是族規意趣的所在。 
2.對於喪禮,族規中規定恭敬謹慎辦理就好了,不必作佛事,以免徒然耗費不必要的財力與體力,是基於對喪家的體恤,不過在神佛流行的漢人社會中,要家屬不作七(註ix),信徒們是無法安心的。這是個人信仰問題,應予尊重,不過,我以為在作佛事上,重在心存恭敬,至於一些不必要的繁文縟節,還是能省則省比較好,否則不但耗財,而且真的十分累人。我自己就有這種經驗:猶記先父仙逝後,家裡從坊間請了些剃了頭的來作七七,每次的活動都從一大早就開始直到深夜為止,這些人一得空閒,便開始吃肉飲酒聚賭,實在看不出有什麼修行功夫,對死者能有什麼助益。而當時還在上班的我,不知衡量自己的體力,幾個七下來後,累垮了,也因此生了好幾個月的病!這是幾十年前的事,當時台灣的寺院不多,民間做佛事多半商業化,談不上品質,亡者受益與否尚不可知,活著的家屬卻累壞了!先祖應是有鑑於此,故作此項規定!現在寺院多了,也有些替人作七的,不過喪家辦理喪事,還是不要超出自己的能力範圍才好。
四、族規中對於犯錯的族人科以嚴厲的處罰,這是在帝王時代及大家庭結構下,為謀求家族永續發展所做的設計
族規中,對於犯錯族人的懲處是相當嚴厲的,光是言語上的挑撥離間,挑撥者就得在家廟中接受家法伺候,由其他族人集體向其問罪、懲處乃至將其從族中除名,其他更重的犯行,會受到多嚴厲的懲罰,也就可想而知了!此類規範,若在今日,會被視為是「侵犯人權」,引起撻伐,不過,在過去專制時代,個人與家族息息相關的背景下,一粒老鼠屎可能壞了一鍋粥,為避免少數不肖份子連累或拖垮整個家族,對於家族成員的言行,自然不得不嚴加約束!(古代族人群居,有些類似現今的大廈社區,想想看住戶中只要有個經常興風作浪或不安分的,社區能和諧或安寧嗎?因此必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加以規範,何況在專制時代,具有血緣關係的家族成員群聚而居,往往休戚與共,牽一髮而動全局,能不加管制嗎?想想古代株連九族的恐怖,便知此一規範的旨趣!)當然,時空背景不同了,往昔被奉為圭臬的教條,現在是過氣了!「道可道,非常道」,諸行無常! 
族規,是祖先們為了家族的永續發展,盱衡當時的環境,殫思竭慮所訂下的家法,是他們智慧的結晶。由於先人們的高瞻遠矚,有些思維在歷史的浪潮中,始終屹立不搖,由於時代的演變,部分規範容或已經不合時宜。無論如何,身處現代的我們,在閱讀古代文獻時,應當秉持謙卑的心態,從當時的時空背景去思維,感念先人們的用心良苦,才不致自以為是,以偏概全,「以今非古」,流於傲慢與偏見!


紫雲卅七世、簪纓第七世後裔秀鳳於二○一六年二月四日敬書

附註
i 宗鉉祖父黃則虎手抄本。此譜原稿於清朝時由鎮撫二房後裔廷軒公重修,經進益公返鄉選擇與深坑支脈攸關者抄回,後經則虎公再行抄錄並補充其直系祖先之相關資料。 
ii 獻是獻上祭品,灌又稱裸,是用有柄的玉勺獻上有香味的酒,由於勺柄有溝可以注酒,因此稱灌。 
iii 古代的祭祀,原則上由嫡長子擔任祭祀人,亦即嫡長子係此種身份的當然繼承人,稱「嫡長孫」,不過若嫡長子因故喪失祭祀人身份時,則由嫡長子以外的人取得祭祀人身份,此類非嫡長子之祭祀人只能稱為「宗孫」,此處泛指具有祭祀人身份者而言。 
iv 錢糧收頭:經詢問歷史學者,似指放高利貸而言。不過此處收頭與解戶前後並列,應係指收取佃農租金者而言。 
v 錢糧解戶:經詢問歷史學者,「解戶」具有如次意義:一、封建體制下,解除身份(諸如公侯之類)上的世襲;二、讀作「ㄒㄧㄝˋㄏㄨˋ」,係佃農將地租送至地主處繳納,或.業主將稅租送至官府繳納,其負責送繳者稱為解戶。過去無論以實物或錢幣繳納租稅,往往有成色不足的問題,因此無論佃農在繳交租稅或官府在收取稅租時都會將此一因素納入考量,無論佃農繳交給解戶或政府向解戶徵收的都較規定的數額多。倘若收頭或解戶心懷不軌,就可在其中上下其手,中飽私囊。此處解戶顯然是指 「ㄒㄧㄝˋ ㄏㄨˋ」而言。 
vi龍銀:日本明治時期所發行,用純銀打造的圓形錢幣,一圓重約27g,由於鑄工精美,輸入台灣後,本省富豪,爭相收藏。據說過去龍銀一圓約可換1000至2000多個銅錢,10圓可買一個小孩,三百大圓在當時是相當大的一筆數目。 
vii台北市文獻會古契TCTA0031_1 
viii台北市文獻會古契TCTA0029_2 
ix 佛陀當時並無所謂人死後作七的風俗,不過在佛陀滅渡後,教團逐漸分裂,形成宗派,部份學派認為:人死後有所謂中陰身(中有),身體極小,其壽命頂多七天,因此每七天會有一次變異生死。中有會依據自己的業力,尋找有緣的父母投胎。最遲至四十九天,必定投胎。佛教傳入華夏後,此一說法與漢人超渡亡魂的信仰互相結合,信徒們認為若配合亡者每七日一次生死的時間超渡,即所謂的做七七,可讓死者投生到人天等善道中。傳承中陰說法的尚有西藏等不少地區,對於中陰各有不同的處理。不過,佛陀在世時,並無所謂「中陰」一說,因此,部分佛教國家如泰國、緬甸等並不承認有中陰的存在,自然也不會有為中陰而做的佛事。所謂作佛事或作七,係漢人特有的民間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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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紫雲簪纓族譜 黃進益從黃廷軒重修紫雲家譜中摘錄,再經黃則虎手抄及補充簪纓 直系祖先部 分 
2.禮記今註今釋 王夢鷗著,台灣商務印書館發行。 
3.儀禮章句研究 韓碧琴著
4.儀禮祭禮新探 韓碧琴著
5.台北市文獻會深坑黃家古契約電子檔 古契捐贈人為黃秀鳳
6.大藏經 新文豐出版社 
7.瑜伽師地論 唐玄奘譯,佛陀教育基金會印 
8.其他:網路相關資料、國立台灣圖書館陳世榮先生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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