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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畜牧場登記應檢附文件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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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申辦畜牧場登記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2.畜牧場登記申請書(申請表分為:一般農戶及公司組織)。 3.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書。 4.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節本。(自上開謄本及節本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5.畜牧場經營計劃書。 6.牧場位置及畜牧設施配置圖。(比例1/600或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地籍圖上比例辦理) 7.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8.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9.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畜牧設施自有者免附) 10.「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劃書」或「排放許可證」或「檢附環保單位或認可代檢測機構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自上開合格報告申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或「無排放水畜牧場會勘簽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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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畜牧場登記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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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禽業凡達中央公告飼養規模(豬二十頭、牛四十頭、羊一百頭、馬二十頭、鹿四十頭、家禽三千隻以上)之畜牧場均應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提出申辦,否則將依畜牧法規定罰款三萬至十五萬元。 二、申辦畜牧場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1.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如具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並經公所核發證明等。 2.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都市計畫土地:農業區;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農牧、養殖用地等,另包括得為從來使用之土地),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 3.應設置廢污水處理設備並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 4.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應全部具備且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設置標準。 三、應準備文件:備妥申辦書表一式二份 1.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2.畜牧場土地登記謄本〈可免附,由本局提供〉與地籍圖,都市計畫內另附分區使用證明。 3.畜牧場經營計畫書。 四、申辦流程:申請人備妥申辦畜牧場登記書表(空白書表可於公所索取)及文件送牧場所在地公所初審,合格後送縣政府審核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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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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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畜牧法」及「畜牧法施行細則」辦理。 1.代理申辦畜牧場登記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2.畜牧場登記申請書。 3.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書(需具有 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 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業 訓練一個月以上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二年 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區)公所 證明其資格者。 4.畜牧場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坐落於都市計畫區者,並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能以電子方式取得者,免予檢附。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節本(自上開謄本 及節本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5.畜牧場經營計畫書。 6.牧場位置及畜牧設施配置圖。 7.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8.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土地非申請人所有時,應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私有土地管理者之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土地為共有者,應附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使用同意書。 9.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畜牧設施自有者免附)。 10.依環境保護法規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應提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免予檢附。 11.畜牧場於許可設立後,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畜牧場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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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登記證書申請書
茲遵照畜牧法及畜牧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申領 畜牧場
登記證書,應檢附證明文件開列於後,送請審核。
- 建築使用執照影本(畜牧場內密閉式之鋼筋混凝土與磚牆構造之畜禽舍或管理室、飼料調配室及畜禽產品處理室等畜牧設施,應領有建築執照)
或主要畜牧設施審查核准文件,如畜牧設施非自有時,應附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
- 申請畜牧場登記許可核准文件。
此致
新竹縣政府
畜牧場名稱:
負責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住址:
通訊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畜 牧 場 登 記 申 請 書
茲遵照畜牧法及畜牧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登記 畜牧場,謹將應行登記事項開列於後,並編具經營計畫書、牧場相關圖說及其他證明文件等有關文件各二份,送請審核。
一、場名: 畜牧場。
二、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
名稱 |
姓名 |
出生年月日 |
籍貫 |
身分證字號 |
住址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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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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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或 主要管理 人員資歷 |
□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科系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 □獸醫師或畜牧技師。 □曾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得有結業證明書。 □具有二年以上畜牧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公所證明其資格者。 |
三、畜牧場種類:□生產畜牧場。□種畜畜牧場。□種禽畜牧場。
四、場址:新竹縣 鄉鎮市 村里 段 小段 地號。
住址:
五、場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六、飼養家畜禽種類及數量: 頭(隻) 頭(隻)。
七、主要畜牧設施:
□畜禽舍部分: 舍 棟。□管理室。□飼(芻)料調配或倉儲設施。
□死廢畜禽或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搾乳及儲乳設備。
□防疫消毒設施。□畜禽停棲場或運動場。
此 致
鄉鎮市公所
核轉
新竹縣政府
畜牧場名稱:
負責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住址:
通訊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畜牧場登記申請書(公司組織型態者適用)
茲遵照畜牧法及畜牧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登記 畜牧場,謹將應行登記事項開列於後,並編具經營計畫書、牧場相關圖說及其他證明文件等有關文件各二份,送請審核。
一、公司名稱:
二、場名: 畜牧場。
三、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
名稱 |
姓名 |
出生年月日 |
籍貫 |
身分證字號 |
住址 |
備註 |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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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應為公司代表人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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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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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或 主要管理 人員資歷 |
□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科系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 □獸醫師或畜牧技師。 □曾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得有結業證明書。 □具有二年以上畜牧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公所證明其資格者。 |
四、畜牧場種類:□生產畜牧場。□種畜畜牧場。□種禽畜牧場。
五、場址:新竹縣 鄉鎮市 村里 段 小段 地號。
住址:
六、場地面積: 平方公尺。
七、飼養家畜禽種類及數量: 頭(隻) 頭(隻)。
八、主要畜牧設施:
□畜禽舍部分: 舍 棟。□管理室。□飼(芻)料調配或倉儲設施。
□死廢畜禽或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搾乳及儲乳設備。
□防疫消毒設施。□畜禽停棲場或運動場。
九、其他書類:(包括「公司執照影本」、「公司登記經機關和準備查文件影本」及「董、監事名冊」)
此 致
鄉鎮市公所
核轉
新竹縣政府
畜牧場名稱:
負責人: (簽章)
住址:
電話:
連署人: (簽章)
住址:
電話:
連署人: (簽章)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代理申辦畜牧場登記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茲委託 君代表本人辦理 縣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之畜牧場設施 舍等,有關畜牧場登記之一切手續事宜,特立委託書如上。
委託人: 簽章
住 址:
電 話:
受委託人: 簽章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茲有 等 人,擬在下列區段土地申請做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辦理牧場登記之用,
業經 等 人完全同意,特立此同意書為憑。
土地標示及使用範圍如下:
區別 |
段 |
小段 |
地號 |
本號土地面積 |
同意使用土地面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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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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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土地登記謄本 張,地籍圖謄本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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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簽章 |
住址 |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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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 土地標示應用大寫。
- 地主如未成年應加法定代理人印章。
- 如土地為同意部分使用者,應用地籍圖謄本著色表示,並加蓋土地所有權人印章。
- 本同意書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 本同意書確經所有權人同意。
牧場負責人簽章:
住址:
電話:
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畜牧設施自有者免附)
茲有 等 人,擬在下列土地上之畜牧設施,為申請做畜牧設施同意使用及辦理牧場登記之用,業經 等 人完全同意,特立此同意書為憑。
土地標示及使用範圍如下:
區別 |
段 |
小段 |
地號 |
本號土地面積 |
同意使用土地面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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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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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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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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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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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建築使用執照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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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簽章 |
住址 |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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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一、土地標示應用大寫。
二、地主如未成年應加法定代理人印章。
三、本同意書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四、本同意書確經所有權人同意。
牧場負責人簽章:
住址:
電話:
畜牧場經營計畫書
- 飼養禽畜種類:
- 容許飼養頭(隻)數: 頭(隻)、 頭(隻)、
合計 頭(隻)。
- 土地:
(一)座落:新竹縣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二)□都市計畫農業區 □山坡地保育區 □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其他
(三)土地所有權人:
(四)申請使用面積:
畜禽舍 棟( 平方公尺)。
管理室 間( 平方公尺)。
飼(芻)料調配設施 間( 平方公尺)。
倉儲設施 間( 平方公尺)。
堆肥舍 平方公尺。
廢水處理設施 平方公尺。
畜禽停棲場或運動場 平方公尺。
空地 平方公尺。
其他 平方公尺。
合計 平方公尺。
- 經營方式:
□一貫化豬場經營□肉豬場經營□種豬場經營□蛋雞場經營□白色肉雞場經營
□有色肉雞場經營□放山雞場經營□種雞場經營□乳牛場經營□乳羊場經營
□肉牛場經營□肉羊場經營□鵝場經營□鴨場經營□鴕鳥場經營□鹿場
□其他(請說明)
計畫申請人姓名: (簽章)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1)畜舍:
(2)禽舍:
(3)管理室:
(4)飼(芻)料調配或倉儲設施:
(5)堆肥舍:
(6)廢水處理設施:
(7)畜禽停棲場或運動場:
(8)搾乳及儲乳設備:
(9)防疫消毒設施:
(10)死廢畜禽或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
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身分證影本及資格證明文件
…………………………………………………………………………………………….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設施位置略圖
………………………………………………………………………………………………
畜牧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套繪於地籍圖內)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茲依照畜牧法及畜牧法施行細則申報本畜牧場原核准設立登記事項有變更部分,開列於後,及檢附有關證件暨原發字第 號畜牧場登記證書送請察核,於派員查明後,轉報縣主管機關派員複查,准予變更畜牧場登記證書。
登記事項 |
原核准登記事項 |
申請變更登記事項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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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場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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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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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管理人 資歷證明: □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科畢 □獸醫師或畜牧技師 □曾受一個月以上專業訓 練具結業證明書 □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 ,具證明文件 □其他 |
三 |
主要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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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場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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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場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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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主要畜牧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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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核准非都市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面積與飼養規模不變下依「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規定調整變更其設施。 |
七 |
飼養家畜禽 種類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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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涉及畜禽舍新建、擴建 、改建、修建等情形,依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申請變更其飼養規模 □檢附最近六個月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 □其他證明文件(排放許可證)。 |
此 致
鄉鎮市公所
核轉
新 竹 縣 政 府
畜牧場名稱:
負責人: (簽章)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畜牧場辦理 □歇業 □停業□復業 報告(申請)書
畜 牧 場 名 稱 |
畜牧場登記證書字號 |
負責人姓名 |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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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畜牧登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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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事實或原因 |
申 請 內 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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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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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歇業 □依畜牧法第8條之1第1款規定,繳銷畜牧場登記證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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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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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停業 □申請展延停業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報請備查 |
一、停業期間以六個月至一年為限 二、申請展延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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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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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復業 □報請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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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停業超過一年或場內主要畜牧設施已搬遷者,視為歇業,依畜牧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繳銷畜牧場登記證書正本。 |
申請人:
住 址:
電 話:
此致
鄉(鎮市)公所
核轉
新竹縣政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