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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府時代的農業

 

http://seed.agron.ntu.edu.tw/civilisation/Taiwan/KMT/kmt.htm

國府時代的農業

到:國府代的植物產業

1945~1949年,農產搜括期
1950~1953年,農業重建期
1954~1967年,農業擴張期
1968~2000年,農業衰退期

 

1945~1949年  農產搜括期

  • 1945,國府接管台灣,接收包括製糖、肥料等大工廠。

  • 糖、米等國內需求甚殷的農產品被強行徵收,運往上海,物價因此極端上揚。

  • 1949,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條例。

1945~1953年  農業的重建期

  • 1950~1953年,糖、米仍嚴重外流,對外輸出總值中,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所佔比率,每年平均在90 %以上(其中糖、米二項約佔75 %。匯成為工業化初期購進機器設備所需資金的主要來源。

 

1954~1967年,農業的擴張期

  • 此時期政府以農業支援工業發展。革新耕種技術,改善化學肥料、農藥施用方法,以及擴大水利與其他生產設施等。因此,各種作物個別產量不斷提高。

  • 1954~1967年,各項農產品中,果實生產之年平均成長率高達14.5 %,其次為蔬菜之5.4 %。就作物生產總值來說,1967年為275.7億元,較1954年的60.7億元,約增加4.5倍。但是在財經政策方面,採取了許多措施,使得農民所得卻未有顯著的提高。 (見農民收益)

  • 1966年向日本輸出之米大幅減少,世界砂糖生產過剩,糖價低落,致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僅佔總出口值之44.9 %,而砂糖興米減少至僅剩16.6 %,是新興產品洋菇、蘆筍輸出的快速成長,已取代過去糖、米在輸出農產品中的重要地位。

1968~,農業的衰退期

  • 1968年以後,由於工商業快速發展,農村勞動力大量外流,農業工資急遽上升,農用資材成本偏高,農產品價格不穩定,農民所得偏低,以及國外農產品大量進口等種種因素,導致農業發展面臨了前所未有的困難,農民耕農無利可圖,被迫放棄利用間作、裏作的機會,耕作漸趨粗放,浪費不少農地資源。

  • 由美國進口的大宗穀物,不但影響國內稻米的產銷,更剝奪農民兼種雜糧收益,又公營企業的台糖公司與大宗穀類進口商的民營企業,乘便兼營大養豬場及養雞場,其規模既大,成本亦低,故其生產遠較一般農戶之副業養豬、養雞有利,使得農家養豬、養雞備受打擊,甚至無法生存,養豬、養雞收入也大受影響,這亦是造成農民所得偏低的主要因素之一。

  • 1988年5月20日農民與大學生聚集立法院-台北車站,為農民生計與權益展開劇烈抗爭,爆發將近二十小時警棍、石塊、甚至燃燒汽油的激戰、對立的520事件。


  

 

 

土地

土地開發

  • 榮民農場

大同合作農場(河床地、山坡地、海埔地等)彰化、嘉義、屏東、花蓮、宜蘭、台東等地約8148甲(1952-1954)與2791甲(1957-1961)。

退輔會農場;平地(宜蘭、新竹、彰化、嘉義、高雄、屏東、知本、台東、花蓮)計15617甲;山地(梨山、武陵、清境)計2282甲;外島221甲。以上新開發地約8000甲。

土地所有權   :   自耕農制

  • 三七五減租:1949規定佃耕農繳給地主的上限為37.5%

  • 公地放領:將日本人的官有地收為公有,分期讓農民放領,使承租戶成為自耕農(台糖與台拓公司的土地除外)

    • 1945日本投降後,日人移民均被遣送回國,其所有耕地已由政府接收撥給國軍退伍榮民組織合作農場,或放租給當地農民耕作。

    • 公有地共有18萬1490甲 (其中台糖擁有10萬甲) ,佔總耕地的21%。

    • 1951 開始將公有地一部份放領給佃農。不過到1958年才7萬2000甲,15萬農戶平均每戶0.5甲。

  • 耕者有其田:將地主的農地上限定為水田3甲、旱田6甲,其餘耕地由承租佃農領回成為自耕農,未領農戶分十年以實物每年二期平均償還政府,政府則付給原地主七成的實物債券,分10年償付,其餘三成則由政府接受自日本的水泥、紙業、工礦、農林公司的股票立即支付。

    • 1953 公佈: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地主可以保留所有地中等田3甲,園6甲;除了保留地之外,其餘一律由政府徵收,轉而放領給現耕該地的佃農;徵收耕地的價格為該土地主作物年收的2.5倍,並以70%實物債券及30%公營四大公司股票補償地主;佃農再以繳付實物(米穀、蕃薯)方式來充當土地代金(10年分期交清)。

    • 轉讓的土地面積約14萬甲,約為總耕地的16.5%。自耕農數目增加,但每戶的平均耕作面積愈來愈小。導致兼業農家越來越多,農人需要到工廠工作以貼補家用。

 


 

農民收益

1954到1967年,就作物生產總值來說,約增加4.5倍。但是在財經政策方面,採取了許多措施嚴重損及農民權益,因而農業生產雖然高度成長,可是農民所得卻未有顯著的提高。

種稻米的收益   

  • 制訂「管理糧食臨時辦法」,「台灣省田賦徵收實物實施辦法」,「台灣省一九四七年度收購糧食辦法」,「台灣省政府化學肥料配銷辦法」。

  • 這些低糧價政策,肥料換穀制度,隨賦征購,教育捐及水利工程費與農業推廣費用之分攤等,變相剝奪農民的所得約28% 。(見下表)

  • 糧食局歷年稻穀征購價格標準,都低於生產地批發價的25 – 30%左右,而配售肥料價格,則比日本高出50%,致使台灣農民每年損失達新台幣數億元之鉅。如1968年度,糧食局從經銷硫酸,與尿素兩種肥料所獲得之利潤額達八億餘元。

種蔗的收益

  • 分糖制:

每年全國生產的砂糖,20%為台糖農地所得,全歸台糖。80%為農民契作所得,農民分到30%,台糖50%,而實際上,甘蔗原料(農民提供者)佔成本的50-60%,台糖的支出僅佔15-20%。而自然災害、糖價跌落以及外匯差格等損失都嫁到農民身上。

  • 統一集貨:

1952-64年間所生產砂糖有85%輸出日本。其中台糖佔70%,其餘的15%以低價強制向農民收購。

  • 公定價格:

收購價格由台糖公司自訂,壓低砂糖輸出的外匯比率達20-30%。

  • 保證價格:

自1950開始以「斤糖斤米」方式,保證1斤砂糖的最低價為白米1斤(台北市批發價)的價格,但實際上卻是硬把本來砂糖1台斤對白米2台斤的糖價,壓低為白米1台斤,蔗農因此又一次受到大損失。

1653,國際糖價暴跌,國內米價攀升,馬上撤回「斤糖斤米」的保證,將保證價格凍結為1公噸糖台幣2400元。

糧食局對農民的的稻穀徵收(1951-1965, 單位:1000公噸)

 

 

 

 

徵收

強制徵購







 

生產資金貸款折收穀

其他







 

A







 

B

 

A/B
 

%


縣學公糧

防衛捐

官有地地代







官有地隨佃徵購

大中戶餘糧收購






土地債券實物稅換

1951

58

17

17

9

78

11

4

279

34

. .

507

1,931

26.3

52

57

17

17

3

78

8

2

335

15

. .

532

2,401

26.1

53

91

. .

3

77

6

.

346

27

134

-73

611

2,135

28.6

54

90

. .

3

76

6

.

409

27

121

-84

648

2,204

29.4

55

82

. .

3

70

6

.

415

21

112

-81

628

2,100

29.9

56

89

. .

3

74

7

.

455

27

143

-67

731

2,327

31.4

57

93

. .

3

77

7

.

477

13

143

-62

751

2,446

30.7

58

90

. .

3

75

10

.

504

16

133

-67

764

2,462

31.0

59

81

. .

3

68

6

.

501

14

123

-67

729

2,413

30.2

60

83

. .

3

69

7

.

489

10

120

-73

708

2,486

28.5

61

89

. .

2

75

7

.

453

11

130

-70

697

2,621

26.5

62

113

. .

2

73

7

.

510

11

130

-70

776

2,747

28.3

63

104

. .

2

66

6

.

556

12

. .

746

2,742

27.3

64

118

. .

2

78

8

.

660

10

. .

878

2,921

30.1

65

124

. .

2

78

8

.

567

10

. .

789

3,052

25.9

1,362

. .

46

1,109

109

.

6,902

258

. .

10,495

36,628

28.6

%

13.0

. .

0.4

10.6

1.0

.

66.3

2.5

. .

100.0

平均: 28.7

資料來源:史明 1980,p. 983。

1. 按照賦稅每元徵收稻穀12公斤。糧食局訂定低於市場價格的30 - 50 %的「公定收購價格」,再將因此得來的所謂「政府米」,以「公定配售價格」配給軍隊、公教人員及其眷屬或用於抑抵米價。

2. 預先向農民放貸糧食生產資金,稻穀收成後,把貸款及其利息(一天的利息是0.04%)折合稻穀索還。

3. 政府以肥料配售所收的稻穀數量,佔徵發稻總數量的66.3%。實際上稻價高肥料價格低,所以1公斤對1公斤的比率進行米肥交換的結果,農民吃虧甚大。1957年硫胺進口價每公斤1.3元,稻穀為2.5元。1963年,硫胺進口價每公斤1.3元,國內生產者2.0元,稻穀為4.0元。而政府更以肥料換來的米縠輸出海外,1952-65年間,中央信託局所輸出的米穀數量達150萬公噸,所賺取米穀貿易的利潤甚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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