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規定 網路資訊
排水搭排、架管與貯留相關規定及成本說明
壹、搭排與架管部分:
一、農田水利會相關規定:如附件相關法條 1-3 項。
二、農田水利會搭排相關費用:
1. 農田水利會申請搭配(排)水之建造物使用費:(如附件4 項計算方式),
由目前輔導案例與彰化農田水利會受理案件統計,目前申辦之未登記
工廠年排放量都於1,000 立方公尺上下(不足1,000 立方公尺以1,000
立方公尺計算),費用約為1,000元。
2.排水管線費用:管線施工費用按照材質與地方施工之工資略有不同。
管徑 外徑 厚度 長度M 價格
2" 60 2.0 4 110
21/2" 76 3.0 4 200
21/2" 76 4.5 4 300
3" 89 5.5 4 420
4" 114 4.0 5 520
每公尺連工帶料估算約為管材加上 200 元。
三、農田水利會架管相關費用:
1.申請搭配(排)水之建造物使用:如搭排費用。
2.土地使用費:按照公告地價乘上使用之面積計算。
3.按照架管設施不同,費用差異大;目前尚無輔導案例,將持續收納中。
四、另中央與各縣市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另有規定,附錄 5.為
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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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歷史期刊資料,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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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 尤俊人
壹 . 前言
農委會為發展農村食品加工事業,加速農業轉型,訂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自 91 年 4 月 30 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期間歷經 4 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明確規範該要點之使用農產品原料範圍與因應農產食品加工產業多元發展需求,並使其所定事項與 102 年 8 月 6 日修正發布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意旨一致並符合實務現況。
該要點經農委會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內政部地政司及經濟部水利署等單位召開多次會議研商修正,於 102 年 10 月 17 日以農糧字第 1021057961A 號令修正公布。
貳 . 修正重點
該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 放寬變更編定申請人之資格限制規定,並增訂相關申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修正規定第 2 點、第 4 點及第 9 點)
二 . 刪除使用原料來源須為國產農產品之限制規定。(修正規定第 2 點及第 13 點)
三 . 為免審查權責滋生爭議,修正審查單位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修正規定第 3 點及第 7 點至第 15 點)
四 . 基於產業發展需求,刪除申請變更編定使用土地區位之限制。(修正規定第 4 點)
五 . 山坡地範圍內之申請案件納入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範疇。( 修正規定 第 4 點至第 6 點)
六 . 修正特定農業區限於經辦竣農地重劃土地之規定 。( 修正規定第 4 點至第 6 點及第 8 點 )
七 . 增訂 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所定,檢附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之規定。(修正規定第 8 點)
八 . 修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相關應辦理事項,並配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修正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須提出區位之無可替代性說明。(修正規定第 10 點)
九 . 為督促申請人於取得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後,能積極完成用地變更編定,並依興辦事業計畫書營運使用,使產業價值鏈得以確實建構,對因 特殊原因必須延期或分期興建者,增訂完成興辦事業之展延期間及次數。( 修正規定第 12 點 )
十 . 增訂 申請使用地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修正規定 第 16 點)
參 . 結語
考量優良農地之維護,及兼顧農產食品加工產業價值鏈與國際化發展之需求,並 配合國家重要經濟政策之自由經濟示範區設置 ,本次大幅修正該要點相關規定共 15 點,期透過放寬使用原料來源、土地區位及申請人資格,以提升農產食品加工產業競爭力;要求使用特定農業區及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者,須提出區位之無可替代性及事業設置之必要性,且明訂完成 興辦事業之展延期間及次數, 以落實管制農地依規定使用; 增訂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須取得水源使用證明之規定,以保護涵養地層之水源 。
該要點修正後之規定已公布於農委會農糧署網頁之農糧法規項下,如有需要可上網瞭解詳情,網址: http://www.af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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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最新法律草案:102年8月 全國區域計畫(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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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農地產銷一條龍 再造幸福茶鄉 - -
放寬容許農民合法使用農地樣態,可以在農地上蓋加工廠合理使用,由農政單位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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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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