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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強暴」,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非以被害人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
 
強制罪只要有強暴脅迫逼使人做無義務的事情即可成案,諸如:猛扣電話,使人無法正常接聽電話,影響
 
正常作息又無法不接聽擾人的騷擾電話,逼迫被害人做本無義務的事情,如向人潑水至使人不得不無義
 
務清洗衣服,在當事人無同意的情況下將他人機車牽制他處,使被害人浪費時日尋找機車。無違規的情
 
況,警方強制到分局協助調查等等,都可能觸犯該條法律。
 
強制罪非告訴乃論之罪,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向當地派出所製作筆錄並取得報案三聯單,或至地方法院地
 
檢署法警室填寫自訴單,法警會引導至內勤檢察官接受你的自訴。
 
報案的同時必須準備被害的相關證據及證物甚至人證,除了製作筆錄之外,最好書寫陳述狀,將事實理
 
由詳實書寫,以補製作筆錄不足的部份,如此才能有效控制訴訟成果。由於強制罪的成立對於加害人負
 
有刑責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責任,因此證人(需有兩人)非常重要,如果有錄影錄音為佐證,則可省下舉
 
證的麻煩。
 
若是需要現場錄音,應該告知相對人要開始錄音,如此的錄音始得為有效的證物,否則違法的證物是不
 
可為證據的,甚或觸犯隱私權。
 
當然言語上如果帶有恐嚇的字眼強迫,那又是另一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的範疇。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構成要件、公訴罪、申告程序、求償~

刑法第 304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何謂強制罪,須有強暴、脅迫之行為,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之「強暴」,意指外在有形暴力(不法腕力)之施用,對人所為之有形力行使,不以直接對人身體施用為必要,即使對物施力而對人發生強力影響者,亦屬之;而所謂「脅迫」,係指將加害之旨通知他人,使其心生畏懼而影響或制壓其意思決定。

     強制罪的犯行模式:強取車鑰匙不歸還而使車主無法行車;潑水向人身上使人無法前往上班或做事;擋人使無法正常前進或車輛無法行駛;使人心生畏懼而影響或制壓其意思決定,但未達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程度的犯行;強取他人身上財物意在使人無法離去,未達搶奪程度者等類似的行為;若員警在執行交通檢查,遇年輕貌美女子,無違規情況藉故扣押證件拖延時間,詢問隱私耽誤時間,這樣的情況,即已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強制罪非告訴乃論之罪,是一般所謂的公訴罪,追訴期限10年,即使事後雙方私下達成和解亦無法撤回告訴,但強制罪檢察官有時會認為雙方已達成和解,原告既已原諒被告,作出不起訴處分。

     被害人提告途徑有二:1、可以直接向案發地點派出所報案申告,2、可以向管轄法院地檢署按鈴申告。

受害人除了刑事告訴之外,還可依照精神所受的傷害提出民法第184條的民事求償。

狀紙的書寫~

刑事強制罪被害人告訴狀

   ○○○ 身分證字號:○○○○○○○○○○ 性別

民國○○年○○月○○日生 服務

住:○○縣○○市○○路○段○○○號

郵遞區號:○○○ 電話:○○-○○○○○○○

 

  ○○○ 身分證字號:○○○○○○○○○○性別

民國○○年○○月○○日生 服務

住:○○縣○○市○○路○段○○○號

郵遞區號:○○○ 電話:○○-○○○○○○○

為被告黃○○涉嫌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內文敘訴案情經過】

    

以上是強制罪的處理程序,僅做參考,希望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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